跨境提供
跨境提供是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务”过境,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环境下则一般无需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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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价格差能否成为跨境交付的动因
跨境交付是典型的服务出口,但跨境交付的服务产品并非典型的服务产品,它的历史要比典型的服务产品短得多。因为它需要现代通信和电子手段的支持。这种服务产品(比如银行的异地结算、远程教学等) 的非典型性是因为它是被分离的服务或长距离服务,即服务被运输了,并通过运输而交付。这就是说,这种服务贸易模式是不需要服务供给者和服务需求者“面对面 ”交易的。正因为服务被“运输”,供需双方才可以不直接接触而完成交易。
服务产品的所谓“非贸易品”特征在跨境交付模式中并不存在,所以,跨境交付的国际服务贸易只要是部门间的,没有理由说明其动因与作为可贸易品的货物国际贸易是不一致的。可以认为,比较成本理论对国际货物贸易与跨境交付的服务贸易动因的解释力是一致的。之所以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适用于同样的动因理论,是因为服务的被“运输”。据此,那些具有光盘、文件和其他物质载体的,而产品核心内容是服务的服务产品的国际贸易,包括正在蓬勃发展的大量离岸服务外包,也都作为跨境的服务贸易而适用货物贸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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