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中文名
-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外文名
- FOSH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FFLAC
- 成立日期
- 1964年8月29日
- 组织性质
- 人民团体
目录
佛山市文联于1964年8月29日正式成立。1966年起停止活动,1979年2月28日市文联重新恢复。1983年5月地、市合并后,市文联配备了专职干部,为正处级人民团体单位。1994年10月至市文联与文化局合并,2001年8月佛山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重新独立建制,2002年更名为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多年来,市文联带领各文艺家协会、文艺团体努力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创、展、演、赛活动,在打造城市文化品牌,推动岭南文化名城建设,提高市民文化素养,丰富市民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有突出作用。如市文联带领全市文艺家配合佛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申报创建中国书法城、举办佛山岭南文化艺术节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市文联积极开展节庆日和重大纪念日文艺活动,扩大其全社会影响力和营造祥和欢乐氛围。在纪念建国60周年、建党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邓小平诞辰100周年、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改革开放30周年、欢庆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等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中,市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通过举办大型文艺创作、展演和比赛活动,热情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人民。
杨凡周:主席
男,四川平武人,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四川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先后在高校、艺术研究机构、机关供职,现任佛山市文联主席。有论文、专著、剧本发表、出版或演出。曾获中国戏剧文学奖、广东省文艺评论奖等奖项。
主持全面工作,重点抓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重大文艺创作活动的策划。
郝卫兵:专职副主席
女,河南滑县人,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经济师。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本科)和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现为佛山市文联专职副主席。先后在企业、经济仲裁机构、党政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等单位任职。
负责党务(纪检)、人事、财务、文秘、文艺活动组织实施等工作。
夏法忠:副主席
男,山东泰安人,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石家庄军械工程学院,大学本科。先后在部队历任战士、排长、修理所所长、营长、科长、武装部部长、干休所所长等职。现任市文联副主席。
负责团体会员联络、文艺活动组织实施、创文、计生、档案(含保密)等工作。
现有组织联络部和办公室两个内设机构。
负责与上级文联及各兄弟城市文联的联络工作;负责团体会员的组织、联络、协调、服务工作;掌握各县(市)文联和市级各文艺家协会、产业(企业)文联的工作、活动情况;协调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组织文艺作品评奖活动;依法维护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国内外文艺交流工作;做好文学艺术资料档案的搜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编辑刊物《佛山艺术》。
负责和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劳动工资、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安全、财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文联及所属协会兴办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佛山市文联属下有市作家协会、市美术家协会、市书法家协会、市戏剧家协会、市音乐家协会、市曲艺家协会、市舞蹈家协会、市摄影家协会、市杂技家协会、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市批评家协会11个文艺家协会,还有佛山诗社、佛山爱乐乐团、市金声合唱团、市老年书画家协会、市松梅诗书画协会、佛山诗社、市楹联学会、市奇石文化协会、市钢琴学会、石湾陶艺收藏家协会、话剧之友俱乐部、市粤剧曲艺促进会、市白石文化艺术馆、市女艺术家协会等文艺社团14个。在11个文艺家协会中,有国家级会员约173人、省级会员1156人、市级会员2800多人。全市文联系统共有文艺协会200多个,会员3万多人,是我市文化建设的主要依托。
第一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佛山市委领导的,由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市性的行业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家面向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提升佛山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积极推动文艺创新。
第四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加强同我省及全国各地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联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五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展览演出、文艺评奖、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各团体会员开展指导、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文化艺术事业。
第七条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倡导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反映团体会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区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市性的行业产业文学艺术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或退出本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禅部队中的各全市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视同于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活动,对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佛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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