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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法律后果。

目录

股东出资是公司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也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股东负有出资的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照发起人协议缴纳股款及认股人按认股书规定认购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性质,学界意见不是很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因为基于股东认购了公司的股份的行为产生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根据现代契约理论,股东认购公司的股份井支付价款可视为要约,而公司准许认购人认购并给其股份则视为承诺,认购人与公司之间实质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有论文赞成将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性质定性为违约责任,理山如下:首先,因为股东的认购行为产生了出资的义务,所以股东认购股份的性质决定了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根据现代契约理论,股东认购公司的特定数量的股份并支付价款的要约与公司配股构成一份完整的契约,如果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就是违反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的归责原则

虽然大陆法系国家把过错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般归责原则。但是,关丁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行的归责原则。不管是股东不愿意履行出资义务还是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一旦违反出资义务就必须要承担出资责任。由于部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致使公司不能成立,这将必然会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即使公司能够成立,公司一旦开始从事经营活动,潜在的经营风险就必然会转嫁给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所以股东只要违反出资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不是故意,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股东出资责任的承担

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从一般法理上来讲,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与股东之问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股东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公司赋予其经营管理等股权,公司与股东之问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负有出资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即补足差额。很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没有按期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股东的认缴额的,应当由交付该非货币出资财产的股东补足差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应补缴,非货币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非货币出财产资的股东补足缴纳差额。由此可见,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或出资不实,股东负有补足筹领的责任。补足差额请求权的主体首先是公司,在公司怠于行使请求权时,足领出资股东才可以行使。

(2)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在采取了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补缴出资后仍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为违反出资义务造成的损失。

(3)瑕疵担保。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是指出资人保证用以出资的现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国家质量标准,如果不符合或是失去了功能和效用,出资人就要承担减少价款、解除合同、或是另行交付等责任;后者是指出资人应担保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就该出资现物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出资现物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出资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应该注意的是在合同法领域,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是有免责事由,如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或应该知道第三人对该物享有权利,出卖人就可以免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公司法领域,坚持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即可主张出资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具体来说,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例如(案例1):刘某与王某约定,每人各出资25万元联合投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同时约定如有违约,须承担违约金3万元。后王某未出资,这时可以公司作为原告,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股东王某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王某赔偿延期出资所造成的损失。

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依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举例说明:假设上述案例中王某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5万元出资,出资后,公司发现这套机器设备作价入股时的市场价格仅有15万元。此时公司完全可以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足差额,并且可以将刘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已出资股东应承担的出资责任

对已出资股东应承担的出资责任承担形式包括:

(1)支付违约金。如果在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违约金的话,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向足额出资股东支付违约金。因为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股东的共同意思表达,是属于契约性质,可以约定违约金。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责任为法定责任,而不管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有无约定。违反出资义务行为给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带来了害,违约方应承担赔偿锁损责任。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因为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有过错方应该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公司设立失败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违反章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经常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采取诉讼救济,这时已出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依据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

在案例1中,由于王某是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其掌握公司的公章,刘某无法以公司名义要求王某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刘某就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出出资义务,向公司缴纳出资25万元;二、请求法官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违约金3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案最后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向公司缴纳出资25万元,并支付刘某违约金3万元,同时要求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出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瑕疵出资,致公司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应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如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对外债务的,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股东瑕疵出资如抽逃出资后,公司实际资本额达不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所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公司实有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如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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