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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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区规划科学、设施完善、环境优美、资讯发达、人才集聚。既有各类产业用地,也有商贸、科研、管理服务中心,还有滨河生态廊道,形成独特的“一河两岸”园区格局。区内水、电供应充足,通信条件良好,物流、商贸、联检、金融、住宅等各种服务设施配套齐全,会计、税务、商标等经济鉴证类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基础教育、劳动技能培训等教育设施完善。同时,进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给予税收、金融、信贷、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区内还设立了留学人员创业园,为海外学子回国创业,报效祖国创造条件。佛山高新区已形成了优越的软硬投资环境。
水陆交通非常便利。公路运输快捷,区内有出入口可直上
国家卫生城市
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两年免征所得税。
高新区内新办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经期在十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考核合格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上述政策是在国家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执行的,除上面列举的区内政策中的第一条不能在高新区分园执行外,其余条款均可在高新区分园执行。为了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品牌优势,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将相关政策覆盖到扩展延伸到的高新区分园。经研究,根据我省现行的相关政策,高新区分区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经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经有关部门认定各税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相关的政策沿有待深化,因此,上述列举的国家颁发的政策可以正式对外宣传,而省相关政策则不便形成条文对外宣传,只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个别落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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