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溢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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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国际金融市场上流动性需求传导金融危机
Goffan和Valdes(1997)从给国外提供流动资产的金融中介入手解释
相对于贸易溢出效应,金融溢出效应更为迅速,效果也更为明显,是危机传导最重要的方式,防范的难度更大。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应通力合作,逐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降低金融机构经营的风险。在危机发生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正确的引导,尽量阻隔危机通过金融渠道的传导。
一是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防范和化解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场外衍生品、对冲基金和外部评级机构的监管。
二是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明确金融监管目标,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及时对风险进行判断并采取措施。
三是风险处理和解决重大问题的机制,及时通过正确的措施减小风险损失,合理解决系统内重大问题。
四是准确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加强国际评估在风险预估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在同行审议方面的权威性。
此外,还应成立独立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实行有效监管,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抵御债务危机风险对世界经济的冲击,促进全球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促进评级结果的公正性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与服务的委员米歇尔·巴尼耶认为,评级机构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评级结果和公布的时间对债务危机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给欧盟和各国解决危机带来了难度。信用评级对市场有明显的导向作用,信用评级不准确,会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风险处置不当,对金融市场产生冲击。上世纪的亚洲金融危机及华尔街金融危机也都十分清晰地显示出信用评级机构在自身运作和监管方面也都存在问题,必须进行改革。
早在2008年,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在反思金融危机时,就加大了对评级机构的问责和监管,并通过了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最终修订条例,以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改善信用评级问责机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向市场提供的信息具有准确性和可参考性。2011年11月,欧盟委员会推出一项提案,要求评级机构应遵循更加严厉的法规,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在具体操作上,发行结构性金融产品的机构要同时聘请两家以上的评级机构,而且需要定期更换,以降低对评级机构的依赖程度。评级机构要排除干扰,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公布其评级模型和数据来源,向市场发布准确的评估结果,如果评级机构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那么投资者有权起诉评级机构。此外,要打破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局面,欧盟和其他主要经济体要培育更多具有话语权的评级机构,使评级机构不要介入国家的利益冲突。
3、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
首先,要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监管,健全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经营的稳健性。包括提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和可承受损失的能力。资本充足率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要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适当提高,计提超额资本;杠杆率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杠杆率积累;流动性方面要建立多方法、多币种、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指标体系;贷款损失准备要进行差异化管理,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逆向激励和监管套利行为。
其次,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使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开展各项业务,注重短期压力情况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和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的监管,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资金来源。此外,还要加强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机构应合理设计和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严格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推向市场前,要进行合理的估值和过充分的论证,在创新产品交易的过程中要实施动态监控,如果发生风险,要有合理的处理机制,把风险降到最低,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收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1、加强各国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为其成员国提供了融通资金、稳定汇率、紧急救助、协调合作的平台,各国应充分利用国际金融机构的特点和优势,解决资金问题,熨平经济波动,有效防止债务危机的扩散。各成员国应平等地参与到国际金融组织,平等享有权利,防止某些大国处于本国经济的考虑而操纵国际金融组织的决策,通过平等的磋商解决各成员国的政策冲突,真正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所有会员服务,为全球经济负责,而不能沦落为大国的工具。此外,国际金融机构也应继续改革,建立完善、平等的各国金融领域的交流机制和对话平台,推动成员国双边和多变的金融合作,减小成员国在具体利益上的分歧和冲突,为各方利益寻求最佳切合点,增加各成员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信任。2、加强各国间的金融合作
跨国金融机构不仅会把业务和资金带入其他国家,同时也会把风险随之带入,各国的金融联系也因此密切。当一国发生危机时,仅仅依靠没有政策强制力的国际金融机构是难以解决的,这时就必须加强政府和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在欧洲债务危机发展的过程中,德国、法国联手对“欧州五国”的救助,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危机的蔓延,因此各国政府间的金融合作尤为重要。各国间应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方面的合作,减小本国货币政策的负外部性,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互助方面的合作,当一国出现流动性困难或汇率波动时,另一国可以根据方案予以救助。各国还要加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畅通两国间金融机构的业务渠道,提高金融效率,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为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依据,实现两国间金融人才的交流,共同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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