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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

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是经国家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在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宣部、文化部、民政部等领导的亲切关心指导下,由内地及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华人青年艺术家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艺术团体。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China Youth Artists Association)是享有国际联系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协会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简称称中国青艺协(CYAA)。目前,中国青艺协已率艺术代表团赴韩国、日本、新加坡、泰国、奥地利、乌克兰、俄罗斯、香港、台湾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艺术交流并与当地艺术团体建立良好的互访关系。
中文名
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
外文名
ChinaYouth Artists Association
性质
享有国际联系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类别
艺术团体

目录

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China YouthArtistsAssociation)是经国家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在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宣部、文化部、民政部等领导的亲切关心指导下,由内地及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华人青年艺术家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艺术团体。

协会性质

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China YouthArtistsAssociation)是享有国际联系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协会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简称称中国青艺协(CYAA)。目前,中国青艺协已率艺术代表团赴

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内地、香港、澳门以及海外华人青年艺术家组成的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艺术团体之一,由众多青年电影演员、青年电视艺术家、青年音乐家、青年舞蹈家、青年美术家、青年书法家、青年艺术教育工作者和艺术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专业组织,协会在全国

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国内优秀青年艺术家,弘扬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中国文化与国际的交流,团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青年艺术家,为弘扬中华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协会活动

会徽会徽

魅力新星、放飞梦想全国青少年才艺展示活动 

中韩国际文化艺术交流

海峡两岸中华情台湾青少年文化艺术交流

泰文化泰国交流之旅

新加坡国际文化交流

香港国际文化艺术节 

唱响金色大厅维也纳音乐之旅

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艺术代表团欧洲十国巡演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章

第一条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是由从事文化艺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文化艺术实践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周围,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艺术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

第四条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青年艺术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文化产业、文化经济、文化市场、艺术研究、社会文化、文物鉴定收藏、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活动;

(二)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大陆)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三)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内(大陆)有关法人、自然人委托的文化艺术学科体系中的科研题目和调研活动及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优秀的文化艺术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的评奖活动;

(六)与国外(境外)有关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际性文化艺术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邀请、接待国内(境外)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来国内(大陆)讲学(学术交流),推荐、选送国内(大陆)的文化艺术专家学者去国外(境外)访问、进修、讲学、交流;

(八)其他与文化艺术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专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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