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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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于1960年9月9日正式成立。学会成立初期计有会员800余人,设有
绵阳市土木建筑学会
自贡市土木建筑学会
西昌市建筑工程学会
遂宁市土木建筑学会
眉山市土木建筑学会
泸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德阳市建筑业联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四川省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发展建设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川、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繁荣和发展土木建筑科技事业,促进建设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五)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交往;(六)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七)组办与本会有关的评奖活动;
(八)提供土木建筑技术咨询和服务;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十)主办《四川建筑》杂志。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加入本会必须自愿申请,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个人会员:
1.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讲师、经济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2.获得硕士学位两年以上和本科毕业从事有关土木建筑工作五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十年以上者;3.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学事业做出贡献者;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责成学会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吸收。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备案并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刊物;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六)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事制裁,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数额、代表产生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对本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民政厅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民政厅同意批准后,方可继续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联络员:
(一)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二)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与废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三)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四)本会单位会员单位设联络员1—2人;(五)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秘书、单位会员的联络员是学会的基本工作骨干,是学会联系广大会员的桥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部门和挂靠单位补助;
(四)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经济实体上缴;(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9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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