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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湖北省木建筑学会成立于1952年1月13日,是由湖北省内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现拥有会员8000余人,其中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科技精英及各类专业的专家、教授等高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占80%以上,单位会员26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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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木建筑学会成立于1952年1月13日,是由

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专家强会;与时俱进、更新理念,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和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产业;促进建设科技人才的成长,充分调动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湖北省城乡建设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学会活动

1.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学术考察;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2.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供咨询和服务。

3.组织专家承担或参与建设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项目评估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4.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5.推进土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6.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科技素质。

7.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组织机构

学会下设5个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和咨询服务部。

学会下设6个分会:建筑师、建筑工程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东风汽车公司、江汉石油土建、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公司分会。

学会下设16个专业学术委员会:工程结构、工程勘察、土工基础、铁路公路桥梁、施工与经济、城市规划、市政工程、暖通空调、热能动力、城市煤气、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建筑物理、建筑机械、村镇建设和电算应用专业学术委员会。

学会刊物

学会办有以下五种刊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缩写为CEAH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湖北省内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面向经济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实行民主办会,党建治会、学术兴会,专家强会;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湖北省建设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邮编:430071   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究和学术考察;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为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建设科技成果鉴定、工程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四)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推进土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六)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技文献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科技素质。

(七)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会员条件:加入本会必须自愿申请,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3、对具有教授、研究员及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本学科取得重大成就和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本会会员可认定为资深会员。

(二)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土木建筑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认定并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获得服务;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六)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学术研讨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相关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书面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受国家刑律处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并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或熟悉业务、热心支持并参与学会活动的管理人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任职期间,因调离、逝世或其它原因不能续任者,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依据本会章程有关条款在3个月内提出增补申请。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有重要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九)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的,不能提名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处理有关重要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6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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