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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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进行中,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是一种应急的强制手段,具有临时性和程序性。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事实上一时很难查明,即使查明而予以保全,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尚未得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确认,因此,仍有错误保全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为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受理其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可以自己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财产提供担保,也可以由与当事人间的争议无关的第三人作担保人,以该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担保。保全申请人通过提供仲裁保全担保,可以弥补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及对仲裁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1)注明文书名称“仲裁保全担保书”。
(2)接受仲裁保全担保的仲裁机构名称。
(3)担保内容。主要写清担保人为仲裁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4)担保人签名,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5)担保日期。
(6)附项。注明作为担保的财产情况,如: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动产的所在处所及产权证明等详细情况。制作仲裁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担保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范围,仅限于保全申请人保全申请的请求范围,其价值应与申请保全的价值大致相当。
仲裁保全担保书(1)
(由申请人自己提供保证)
XX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28条之规定,我单位己向你会提出仲裁保全措施申请,请求你会提交人民法院对被申请单位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有关财物)的保全措施,
以切实能够保护我单位合法权益的实现。我单位愿以银行存款万元(或其他财产)作为保证。
保证人:XXX
XX年X月X日
附:保证财产情况
仲裁保全担保书(2)
(由第三人提供担保)
XX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第28条及《民诉法》第9章之有关规定,XX(单位)已向你会提出栽保全申请,请求你会提交XX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单位)采取冻取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
扣押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单位愿意为XX(单位)提供仲栽保全经济担保,总金额万元,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担保单位:X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月X日
附:1.本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书)复印件1份。
2.担保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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