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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

是指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解决人才在某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
中文名
人才公寓
性质
公寓类型

目录

 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有些新鲜,从中不难看出业主求变创新的意图,目前在国内住宅市场算是一种新型高端产品。该项目有其特殊性,由政府开发,企业购买,引进青年人才居住,目标并非注重盈利,而是更愿意表达一种“招贤纳士”的姿态,以收取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及联动的经济吸引力。

人才公寓打破“常见小区—组团—院落”传统小区模式,以“小区—中央多层区块—内街休闲广场—住宅单元”的渐进式小区新模式。小区内实行智能化管理;通常附有餐厅、超市及小型服务型商业等;车库、自行车配备齐全;小区内有专用的无障碍设计;每一个楼房之间,都有不同的健身主题,主要包括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太极广场、单杠等。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补租、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附之以社会闲置房作为补充。 通常是限定租期,高级人才入住附带政府补贴。

类型分类

国内人才公寓大致包括:

 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

  苏州工业园区青年公寓,2003年11月建成,以小高层为主,户型主要是两人共用套间,每套82.6平方米左右,配有卫浴、厨房、宽带、门禁对讲系统等,月租每平方米26元。

上海浦东人才公寓,1994年建成使用至今已先后接纳入住1500人次,主要面向本科以上人才,户型主要是二居室、三居室,有装修,有单独居室,最低租价每人每间240—320元,最高租价每人每间1300—1400元。

北京海淀区人才公寓,全部为成套公寓,有一、二、三居室多种户型,家具齐备可直接入住,一次签约最长居住两年,买房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者即停止租用。

2009年7月,南京市酝酿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全市的住房保障范围内,在主城区专门建设一批“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这些群体逐一通过“学历”、“收入”、“户口”等数道门槛后,方可申购到相应的保障性房源。

优势特点

大学毕业生人才公寓,并不等于商品化的“单身公寓”,其设施的完备也有别于传统的“单位集体宿舍”。

“专项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大学毕业生都希望住进有独立卫浴、宽带上网、单独起居空间和有线电视的公寓;76%的被调查者认为,合租时人均居住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根据惯例,人才公寓除了“租金低廉”外,均是成套公寓,大多经过装修,生活配套齐全,主要针对高层次人才暂时居住周转为主,入住需要经过资格审定。

入住条件

一般人才公寓都设置有入住门槛,根据学历、职称和年龄等条件的不同,配置不同的人才公寓。例如:

上海市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为: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工作合同并且在上海无住房的员工。南京市设置的“门槛”主要包括学历、收入状况、户口、毕业年限等条件。

另外,除了上述条件外,员工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租金或申购后才能入住人才公寓。

地方项目

北京

从2018年“

国家政策
序号颁布单位颁布时间法规标题相关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6/7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建立符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同特点的职业发展途径,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在创新实践中成就事业并享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改善青年科技人才的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优先解决住房问题。
2国务院办公厅2015/11/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做好保障工作: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3中共中央2016/3/1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主动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完善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机制,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地方政策
上海
序号颁布单位颁布时间法规标题相关内容
1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2010/8/25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优化人才生活文化环境:在产业集聚区、高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大学园区,集中建设一批人才公寓,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优惠租赁给区域内的引进人才。通过配建、新建和改建,多渠道建设和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引进人才阶段性租住需求问题。
  大力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在浦西和浦东建立大型高层次人才居住基地,各区县同时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充分发挥信誉高、有影响力的国际知名人才服务公司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中的有效作用。
2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6/29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人才20条)优化人才生活保障: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继续推进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和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并可适当突破面积7%的限制。鼓励区县、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体制外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3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9/15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优化人才生活环境: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鼓励用人单位实施人才住房资助计划。
4上海市委、市政府2016/9/26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人才30条)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加大保障房配建、集中新建、代理经租等公租房筹措力度。规范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过15%。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租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等形式的人才住房资助。
区级政府
序号颁布单位颁布时间法规标题相关内容
1黄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5/3/31黄浦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试行)政府支持、机构运作:政府采取政策扶持、专项投入等方式,由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管理,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区内外企业参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房源筹措:鼓励社会力量经营人才公寓,倡导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开发人才公寓。倡导经济型宾馆酒店、酒店式公寓作为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倡导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闲置的存量住房等建筑依法改建为人才公寓。
  资金扶持:运营机构对项目进行运营成本核算,政府根据项目成本情况,对人才公寓租金予以一定的资助补贴。对区属集团利用存量资源转化为人才公寓项目房源的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可根据投入资金量由区级财政事后一次性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财政扶持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税收优惠:运营机构在筹集房源和租赁经营方面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2长宁区人民政府2011/1/1关于人才公寓的若干意见(试行)原则:政府引导、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经营人才公寓:人才公寓运营企业需注册在本区,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的行业经营要求。公寓运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时,公安、规划、房管、工商、税务、消防等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鼓励有需要的企业积极出资参与建设人才公寓
3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4/15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产权归属: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开发人才公寓。倡导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存量住房等建筑依法改建为人才公寓。
其他省市
序号颁布单位颁布时间法规标题相关内容
1青岛市政府2013/7/9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原则: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
  人才公寓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用人单位自建、按比例配建、市场运作四种模式;
  土地供应上,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以出让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优惠政策: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应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2绍兴市政府2016/3/18绍兴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人才公寓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可以采取新建、盘活国有存量资产、购置(长期租赁)商品房等模式;
  人才公寓管理经费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在人才基金中解决,或由财政给予补助。
3宿迁市市政府2016/6/8中心城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原则: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行统筹安排,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建设管理;
  建设方式:分为政府主导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用人单位自行建设三种;
  税收优惠:人才公寓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配建、收购、置换住房作为人才公寓,其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资金来源:各区(开发区、园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用人单位出资;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上级有关补助资金。
4肇庆市市政府2016/8/30肇庆市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制度公寓建设分为A政府自建、B房产(公寓)租赁公司建设、C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或改造、D利用民间房产改造建设四类;
  补贴标准:B、C、D类人才公寓可按照人才入住的实际居住面积和时间,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的20%给予经营补贴。对经营B类人才公寓的房产(公寓)租赁公司,可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其当年缴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缴税补助,补助期为3年。
5德州市市政府2016/5/25德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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