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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长治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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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旅游长治旅游
  (一)组织实施有关外事、侨务、港澳、文物、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外事、侨务、港澳、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研究全市外事、侨务、港澳、文物、旅游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全市外事、侨务、港澳、文物、旅游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拟定全市外事工作、文物和博物馆事业(以下简称文博)、旅游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市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全市重大涉外事务。

(三)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参与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和经贸活动。

(四)审核、会签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统筹办理市级对外联系交往和以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名义举办的外事活动和其他活动中的涉外事务,办理市级领导出访的组织实施、参加外事活动的安排和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签约等有关事宜;协助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做好本市需要配合进行的外事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和对外邀请工作,办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和赴港、澳访问手续,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培训。了解和检查全市所属公派出国(境)组织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全市公派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

(六)负责管理全市外事接待、礼宾工作。负责接待来我市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以及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等;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七)承担对外友好城市工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活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开放区域的各项工作和外宾参观点的开辟建设工作;负责外国新闻团组和新闻从业人员来我市采访相关事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我市境内的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籍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负责全市侨务工作,监督实施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开展对海外侨胞及社团的宣传联络和团结友好工作。

(十)负责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工作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一)配合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全市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资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全市重要涉外报道文稿。

(十二)认真贯彻执行外事纪律;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外案件和违反外事纪律案件进行查处。

(十三)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向省级文物相关专业机构申请对文物犯罪案件提出专业性认定意见。

(十四)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工作;承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国有博物馆业务工作;引导、扶持民营博物馆发展;指导文博、旅游社团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配合省相关专业机构实施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十八)统筹全市旅游产业改革发展,负责拟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

(十九)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规划和县以上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协调、管理;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配合上级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

(二十)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二十一)组织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二十二)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通过发展全域旅游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带动就业和扶贫工作。

(二十三)履行旅游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四)强化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

(二十五)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对旅行社设立的初审、申报工作。

(二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文物旅游的统计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

(二十七)编制全市外事工作、文博事业、旅游业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管理文物保护、旅游项目专项经费。

(二十八)负责对全市从事外事工作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外事纪律的培训教育,总结交流外事工作经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旅游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文物旅游系统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二十九)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外事、侨务、港澳和文物旅游等工作。

(三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长治旅游长治旅游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编制4名,职数2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安全、综治维稳、政务公开、应急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队伍建设、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党群、离退休人员、固定资产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文物、旅游、外事侨务、年鉴及史志编篡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督办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协调、督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编制2名,职数1名)。  拟订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旅游、外事、侨务、港澳、文物发展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委的财务工作;负责编报外事、侨务、港澳、文物、旅游发展资金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行业管理科(安全监管科)(编制2名,职数1名)。  综合协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分类处置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组织拟定全市旅游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四)产业发展科(编制2名,职数1名)。  统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促进旅游产业投资;协调推进旅游产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旅游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旅游产业新业态;协调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旅游服务的便利化;指导旅游商品研发和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负责旅游业的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全市旅游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承担旅游系统普法教育和旅游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

(五)旅游促进科(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旅游形象境内外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和营销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统筹全市旅游业的改革发展工作,推进旅游体制机制改革;负责全市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络;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

(六)外事侨务科(编制3名,职数1名)。  按规定权限审核、申报全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收缴和管理全市因公护照及赴港、澳通行证件;具体组织和实施市级领导出访工作;负责全市外事纪律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涉外管理工作;起草对外开放及外事工作地方性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协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境内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领事业务;建立我市处理涉外重大事件应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外突发事件;负责市内各单位申办国际会议的申报工作。起草侨务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境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海外侨胞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引进智力、人才、资金、技术工作;管理华侨、华人有关捐赠工作;做好侨务对台、华文教育、侨务外宣等工作。

(七)文物管理科(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国家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全市文物普查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文博事业管理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和文物保护新闻发布;组织和监督指导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负责向省级相关专业机构申请对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案件提出专业性认定意见;组织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消防、技防工程的项目申报、方案审核申报,配合相关机构进行工程验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博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管理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抢救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提出年度文物保护计划;组织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配合省相关专业机构实施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承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审核、推荐、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推荐、申报及其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审定工作;承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保护工程设计方案

下属单位

参公单位:长治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

张 琼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负责局党组,局机关的全面工作。

王新军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诗涛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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