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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旅游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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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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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旅游业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实施全市旅游发展政策。

    (二)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编制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实施国民休闲旅游计划。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全市旅游资源调查、开发和保护工作。

    (三)组织全市旅游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商品的规划开发,协调组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法规,组织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

    (五)规范全市旅游行政执法、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与服务行为,受理旅游消费者投诉。承担省旅游局委托的旅行社许可、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质量等级评审相关工作。实施全市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标准。

    (六)协调和监管全市旅游安全。指导协调旅游安全提示预警、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七)拟订全市旅游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

    (八)负责对全市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指导,实施旅游体制创新改革。


    职责调整

    (一)承担原市旅游局的职责、市园林局除城市绿化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增加旅游产业发展综合协调职能。

    (三)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旅游城市营销职能。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新闻宣传、重要文稿起草、地方志编纂、信访(旅游投诉除外)等工作;承担对外公务联络、出国出境事务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及办公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重大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综合法规处

    指导全市旅游和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旅游和风景名胜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负责组织涉及行政审批(备案)、许可、等级、标准认定的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认证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和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传工作;负责起草旅游和风景名胜区地方法规、规章、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负责研究旅游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政策、旅游体制创新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产品创意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市旅游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产品、线路、商品开发等规划工作;承担旅游资源调查、规划、建设、开发、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国民休闲旅游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申报旅游项目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积极推进旅游项目的招商和建设工作;实施旅游体制创新改革和重要指标考核工作;承担对旅游规划保护、管理利用情况评估的具体工作;负责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A级以上景区的创建工作。


    (四)风景名胜管理处

    负责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的具体工作;参与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依法依规对在风景区内开展的观光、娱乐活动进行审核;协调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的植物、水体、山体、文物、古建筑、古树名木等维护、修缮等工作;参与新建景区的开放条件符合性审查;核定风景名胜区最大承载量并对社会公布;会同有关部门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园林城市、国家重点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等创建和申报工作,并负责业务指导;负责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登记和城市动物园管理工作。


    (五)质量管理处

    牵头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旅行社、导游、旅游星级饭店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评定,负责日常质量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负责导游人员、全市出入境旅游团组和相关人员监管工作;监管旅行社实施责任险、质量保证金;规范旅游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推荐使用旅游合同,受理消费者投诉。


    (六)旅游环境公共服务处

    负责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景观标识、引导标识、服务标识与无障碍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信息网络体系,推动旅游服务的便利化;负责监督旅游景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动旅游景区的精致化;负责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采集、公示等管理工作。


    (七)旅游促进处

    拟订并组织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建立健全旅游营销的组织网络体系、基于新媒体的资讯推送体系和资金奖励为核心的营销政策体系;负责组织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推介;组织面向国际、国内的旅游形象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旅游产品、线路宣传推广;组织和推广重大旅游节庆和全民活动;承担全市与国际、国内区域交流合作和市场推广工作,组织对互为客源市场的推广合作工作;组织旅游宣传品、纪念品创意、设计、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智慧旅游处

    推进实施“旅游+”战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拟订全市智慧旅游发展目标,建设全市旅游智慧服务、智慧营销、智慧管理等“旅游云”子系统,负责生成和收集旅游大数据;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智能化导览和旅游相关信息推送系统;实施网络精准营销,开展点对点推送旅游产品等个性化服务;构建智能管理指挥平台,做好旅游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九)安全应急处(挂“假日办”牌子)

    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全市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节假日期间、特殊气象条件下和与旅游有关重、特大事件的安全提醒和安全值班工作;负责旅游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实施工作,指导协调相关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相关工作;负责本委安全保卫工作。


    (十)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

    牵头拟定实施本委机关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承担机关日常收支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各项业务资金、专项经费使用建议,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本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一)组织人事处(挂“老干部处”牌子)

    负责本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调配、后备干部、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统战、人武工作;负责老干部服务工作;拟订全市旅游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


    人员编制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其它事项

    1.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涉及到三山、南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依法委托市三山南山风景区管委会。


    领导分工

    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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