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 中文名
-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 外文名
-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 简称
- 国际奥委会
- 总部地址
- 瑞士洛桑
- 成立时间
- 1894年6月23日
- 发起人
- 皮埃尔·德·顾拜旦男爵
- 现任主席
- 托马斯·巴赫
目录
1894年6月23日在
奥林匹克格言,亦称奥林匹克座右铭或口号,系奥林匹克运动宗旨之一。格言"更快、更高、强"(Citius,Altius,Fortius),是顾拜旦一位密友迪东(Henri martin Didon)于1895年提出的。1913年获国际奥委会正式批准,将它定为奥林匹克格言。1920年它又成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部分。
奥委会有两个官方语言:法语和英语。
1894年至1896年:泽·维凯拉斯(希腊);
1896年至1925年:皮埃尔·德·顾拜旦(法国);
1925年至1942年:亨·德·巴耶-拉图尔(比利时);
1942年至1952年:西·埃德斯特隆(瑞典,1942年至1946年期间任临时主席)
1952年至1972年:艾·布伦戴奇(美国);
1972年至1980年:米·莫·基拉宁(爱尔兰);
1980年至2001年7月:胡·安·萨马兰奇(西班牙);
2001年7月至2013年9月:雅克·罗格 (比利时)
2013年9月至2021年:托马斯·巴赫(德国)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非政府性的,非盈利性的和永久性的国际组织。它以协会的形式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委员会的承认。它的组织机构形式是: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会”),执委会和主席。
执委会负责处理国际奥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准备全会的议事日程;向全会提交修改章程的建议及其他各类报告;批准国际奥委会的内部行政机构,根据主席的通知,委派和免除总干事、秘书长等职;负责保存国际奥委会的会议记录;颁布各种必要的规定和条例。
国际奥委会现设有下列小组委员会:奥林匹克文化和奥林匹克教育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道德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妇女和体育工作小组,财务委员会,酬金工作小组,立法委员会,市场销售委员会,医务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奥林匹克项目委员会,广播和电视委员会,奥林匹克团结委员会,体育和法律委员会,体育和环境委员会群体委员会,2004年
在奥林匹克运动语境中,“奥林匹克精神”有专门的含义。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奥林匹克主义的原则”条款中有这样一段话:“每一个人都应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体现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精神”。显然,《奥林匹克宪章》赋予奥林匹克精神的内容是“相互理解、友谊长久、团结一致和公平竞争”。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公正对待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
目前,夏季奥运会设有28个体育运动项目:田径、划船(又称“赛艇”)、
《奥林匹克宪章》,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总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议和制订者是顾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奥林匹克宪章》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是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与原则,如每4年举办一次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等。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在保持奥林匹克基本原则和精神始终如一的前提下,针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对《奥林匹克宪章》作过多次修改。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在国际奥委会1996年7月18日
国际奥委会副主席于再清
国际奥委会委员何振梁(曾任国际奥委会副主席)
国际奥委会委员
2004年,
《奥林匹克月刊》 (Olympic Review);《奥林匹克通讯》 (Olympic Message);《新闻概要》 (Press High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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