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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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猛增。
(二)种类多,涉及领域广。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其手段区别于以往的常规犯罪,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危害大、隐蔽性强等特点。
(三)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犯罪分子通过组建“伪基站”,设立通讯群组,如微信群组、飞信群组、QQ群等犯罪手段传播,其传播速度呈几何数增长,且难以控制,相应的受害人群也众多。
(四)涉案嫌疑人多、地域广。传统刑事案件由一人实施,即使形成共犯也是“一对一”的形式,而此类案件则为多人共同实施,且“一对多”或者“多对多”,涉案嫌疑人多;电信网络不受地域限制,跨省、跨地域甚至跨国犯罪多发。
(一)电信网络本身的特点。我国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4G牌照的发放,云量语音、数据、视频传播愈加高速快捷。相对于普通的犯罪手段,电信网络呈现出难预测难控制的特点。移动智能终端普及度高,人人都是电信网络的使用者等等,这些特点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力。电信网络提供者作为获得巨额利润的一方,在享受这些丰硕果实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核查、监管义务,发挥“保护伞”的作用。有些电信网络服务者不但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制止、监管,甚至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以提高自己的点击量和用户量。
(三)犯罪成本低。违法分子只需要购买“伪基站”等设备,就可以使用该设备占用无线电频率、占用无线电通讯频率资源,在极短的时间内发送数千条、数万条违法信息;通过在网络上建立“通讯群组”实施犯罪活动,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一)公众提高自觉防范意识。公众在接收到诈骗、虚假谣言信息时,增强分辨能力,不轻信,不可贪图便宜,要抵得住诱惑;发现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自觉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家长、学校、社会引导青少健康规范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网络。
(二)国家相关部门、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管。国家相关部门、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研制更高端的设备,检测违法犯罪信息和活动;严格相关准入标准,严把关、严准入,确保传播的信息准确真实健康。
(三)严肃查处,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九)》。侦查机关,综合利用各种技术措施侦查电信网络犯罪,及时查处,尽快立案。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和刑罚处罚方式,增加单位犯罪作为犯罪主体的规定,同时多数此类罪名涉及罚金刑,判处罚金,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斩断利益链条,也铲除了他们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贯彻了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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