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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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号《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为了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第四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应当建立租购并举的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
发展改革、
亮点一: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责任。
这是对我国当前在“市场+保障”框架下解决住房问题,特别是提出“因城施策”的住房市场调控思路后,根据各地住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在解决住房问题中的托底作用,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
亮点二:本办法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预留较大的自主空间。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地方人才引进,人口流动有较大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考虑当地人口规模与人口流动、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亮点三:本办法明确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的责任。
本办法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需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的机构,并对申请受理流程、不同部门工作职责以及时间期限进行明确,提高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度与透明度。
亮点四:本办法首次对保障性住房在空间区位选择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对需要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回购、回租等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同时提出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亮点五:本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企业、其他机构参与。
说明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提升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提升住房保障精准度。
亮点六:本办法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
在建设资金来源方面,除以国家、省级层面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即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以外,首次明确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作为建设资金来源的一个渠道,表明我省保障性住房管理由保障性住房实物管理向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转变。在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方面,明确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长期租赁解决房源筹集问题,进一步扩大房源筹集渠道,提高保障人群动态变化与保障性住房在空间区位上的匹配度。
亮点七:本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租售条件与期限。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人连续租赁满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明确了我省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丰富了当前以公租房为核心,租赁式住房保障的保障方式。同时,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细化了所购保障性住房从购买保障性住房部分产权,到逐步购买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尽管本办法没有明确用“共有产权住房”这一名词,但其实质以共有产权方式,即以合同约定的分配份额分次购买,并取得完全产权。此外,本办法明确规定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但前提有两条:一是承租人必须取得完全产权;二是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亮点八:本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配租价格与配售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
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考虑市场价格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而言,对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根据所处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以及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实施差别化租金;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应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亮点九:本办法明确了保障对象的责任以及保障性住房退出的6种情况。
本办法明确规定享受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如实申报。同时规定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该腾退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1. 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2.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且经催缴仍不缴纳的;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4. 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5. 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回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亮点十:本办法增加了住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约束。
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失信违规行为纳入征信记录的规定。同时,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如存在相关隐瞒、虚报或伪造相关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责令腾退或按照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住房。在承租期间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承租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租金、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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