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献血
- 中文名
- 互助献血
- 法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属 于
- 无偿献血的形式之一
- 特 点
- 互助献血的指向性更明确
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一般情况下,患者亲友可在血站献血(任何血型),并凭献血证为患者换取等量指定血型用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八条规定,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4)互助献血所献血液经检测合格后,由血站供血科通知患者所在医院输血科(血库)取、送血时间。所献血液全部返回患者所在医院,由医院输血科(血库)统一调配使用。
“家庭互助献血”的基本程序为,医院方出具一张《家庭互助献血申请单》,上面写明医院名称、申请日期,以及患者个人信息,并有医院输血科盖章。该份申请单交由患者,到北京市血液中心献血后,填上此单相关事项,连同领取的《献血证》交回医院方。随后,血液中心会向医院发配相应血量供于患者手术。
1)互助献血由患者所住医院输血科(血库)负责与采血单位联系。
2)互助献血者的条件及注意事项同自愿无偿献血(具体参见《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3)互助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享受自愿无偿献血同等的奖励和用血优惠政策。
4)安全的血液可挽救生命,不安全的血液却能危害生命。安全的血液只能来自于以利他主义为动机和具有健康生活方式的献血者。请高危行为者(如有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艾滋病或性病等)不要献血。若明知有高危行为而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可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5)《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请给予支持。如果您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请在第一时间内告诉我们。
6)为确保血液质量和献血者及受血者的安全,医院及患者和亲属应确保献血者为自愿无偿献血,请勿雇佣他人献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可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每逢献血淡季,互助献血就会出现变味的现象。血液中心对医院的互助献血量进行考核,医生和护士以安排手术等事项动员患者家属献血,互助献血因而表现出明显的强制色彩。互助献血制度的另一个弊端,是催生了“血托”和卖血牟利现象。互助献血的半强制化,让“血托”有了可乘之机。“血托”组织卖血者假扮患者家属,低价采血再高价卖出,从中获取不义之财。虽然有关方面试图从制度细节上加大“血托”的贩血成本,但在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这一成本有可能被转嫁到患者身上,卖血现象却难以从根本上加以杜绝。
因“血荒”而推崇的“互助献血”,不可避免地带有强制或要挟的意味,无偿献血的“道德纯粹”迟早也会被这种情绪蚕食,最后,“血荒”恐怕只会积重难返。
一方面,我们承认家庭互助献血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我们更要清楚,这只是个应急的办法、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我们总不能拿临时措施当工作常态。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血荒”在不少城市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血液库存量下降,医院临床用血紧张;及至今年春节期间,湖北、湖南、四川等地时有“微博求血”的故事出现。频频出现的“血荒”,据说已引起不少人大代表的关注。
关于“血荒”的纾解之道,学者专家都有见仁见智的说法。但公众也许只认一个理儿:献血无偿,为什么用血有偿又困难?这显然是个道德与市场互博的问题,而“心结”解不开,“血荒”还是无解――不管你如何鼓噪,最终还是要说服民众捋起袖子去献血。“血荒”了,摆出一副“你不得不献血”的冷面孔;“血荒”之前,干什么去了?“互助”完了,你还怎么让人家继续“满腔热血”地支持义务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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