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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情况检查的通知

2017年9月8日,北京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中介机构对近三个月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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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8日,

近期媒体反映,有个别经纪人员协助购房人以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等方式套取资金,作为购房首付。这类行为既不符合贷款发放政策,也违反了本市房地产调控要求。为进一步稳定市场、规范贷款发放,现要求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自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

一、自查要求和主要内容

本次自查范围为近三个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

(一)自查要求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机构主要负责人督办自查工作,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规模较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结合实际,按区、片组建自查工作小组,落实自查工作责任。

逐级开展自查。各机构要以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为检查对象,以为购房人提供违规贷款为检查重点,根据企业组织结构情况,按照总部、区域、门店、小组逐级落实自查工作;规模较小的机构,由机构负责人直接落实自查工作。

各经纪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自查主要内容

各机构对本机构近三个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自查,重点针对以下(但不限于)违规行为。

1.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作为购房首付款的行为。

2.违规发布、代理小产权房等禁止交易的房屋的行为。

3.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或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发布的房源信息不全、不真实等行为。

4.协助、教唆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购房贷款的行为。

5.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地备案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自查整改报告报送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报告在9月30日前完成,并于10月8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将经盖章的纸质自查报告寄送至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需提交自查报告经纪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三、抽查及专项检查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将抽查部分自查整改完毕的经纪机构,重点检查近期投诉、举报集中的经纪机构。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将根据机构自查情况,结合社会反映、舆论报道等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惩。对检查中发现配合经纪机构违规办理贷款的银行线索,及时移交给市银监局等金融机构管理部门。

需提交自查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1 北京

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消息,2017年9月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情况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中介机构对近三个月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开展自查。

根据《通知》要求,自查重点主要针对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作为购房首付款等六项经纪机构违规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经纪机构要及时进行整改。自查时间为一个月,经纪机构需要在10月8日前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通知》要求,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将抽查部分自查整改完毕的经纪机构,重点检查近期投诉、举报集中的经纪机构;并结合社会反映、舆论报道等线索,对经纪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惩;对检查中发现配合经纪机构违规办理贷款的银行线索,及时移交给市银监局等金融机构管理部门。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机构主要负责人督办自查工作,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规模较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结合实际,按区、片组建自查工作小组,落实自查工作责任。

近期有媒体报道,个别经纪人员协助购房人违规办理“信用贷”等方式套取资金,作为购房首付。这既不符合贷款发放政策,也违反了本市房地产调控要求。自查整改工作将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巩固调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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