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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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商朝。经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 又重视道德教化。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观念。
法家生活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的时代。西周以来鼎盛的奴隶制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内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西周时期,以周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集团在政治上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分封同姓、异姓诸侯,建立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在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土地被划分成类似井字形的方块,受封的各级奴隶主对被分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自称“天子”的周王以为“博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出自《诗经·小雅·北山》。这个时期的社会特点,用春秋末期思想家孔子在《论语·季氏》的话来说,就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与此相应,西周统治者用周礼来巩固、加强其统治。相传“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习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其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思想文化方面,尽管提出“以德配天“说,但“君权神授”的神权思想仍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学在官府”,文化教育完全由官府控制,奴隶主贵族子弟也只能去官府求学。整个社会保持着等级森严的统治秩序。然而,当西周这个历史的车轮行进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在政治上,春秋末期,周天子早已失去了昔日驾驭诸侯的权势,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卿大夫专权跋扈,新旧势力矛盾激烈。王室东迁之后,原来周王室控制的土地尽数为秦国占有,周天子所直接控制的领土不过是成周一带的六百里土地,王室失去了控制各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徒具天子虚名。也就是说周天子不过是名义上的共主,在春秋时期的政治生活中,周王室几乎没有起过实际的作用。在失去王室控制的情况下,一些诸侯国竞相扩张自己的实力,兼并他国的土地。社会秩序也变得动荡不安起来。列国卿大夫在争霸中逐渐发展了自己的实力,攫取了政权,卿大夫的家臣也慢慢掌握到实权,进而控制了国家的部分权力。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战国时期,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相继走上政治舞台变法改革,他们对以前的政治制度已经不再满足于修修补补,而是大刀阔斧的进行改革了,于是,以君主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与郡县制度取代了宗法分封制度,以军功授爵的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世禄制度。
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离不开铁工具。《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铫,女工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必须有斤、锯、锥、凿。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他们的行业很多,有铁工、木工、纺织、洗染、刺绣、制陶等。内部分工还很细,有专做鞋、帽、农具、炊具、车子以及专做葬具的。战国时期,参与商品交换的种类繁多,商品交换的地域也相当广,如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东方的鱼、盐,西方的皮革、文旄等。手工业、商业繁荣的结果,城市也空前繁荣,出现了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在思想文化上,随着春秋末期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的主张,社会也进入到一个“注重人事”、“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在那里,传统的神权观念和神权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猛烈冲击、批判,“礼”思想、“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士”(知识分子)阶层出现,私学大兴。这些“士”阶层有文化知识,有政治谋略,有军事才能,他们的活动不受国界的限制,无论走到哪里,都受到统治者的礼遇,从这个意义上讲,士人的活跃,奠定了思想文化繁荣的基础。例如,春秋末期,邓析在郑国聚徒讲习法律;孔子在鲁国聚徒讲习六艺,后来发展为儒家学派;春秋战国之际,墨翟又聚徒讲学,发展成为墨家学派。此后,个人著书立说蔚然成风,道、法、名、兵、阴阳、农、杂等学派相继出现,形成了空前的“百家争鸣”的新气象。人们手中已经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科学水平得到普及和提高。
可以说,法家的历史哲学观相对于其他哲学流派完全是一种全新革命的观点。儒家墨家道家三家虽然思想主张各有不同,但是具有一种共同点: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在过去,而不在将来。自古代的“黄金时代”以来,历史在逐渐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回到古代。这就是三家的“历史退化观”。三家的这种观念,来源于中国依循过去经验的传统思维方式。中国人大多是农民,农民通常被耕种的土地所束缚,很少外出旅行。农民种地,按时令变化耕耘种地,只需凭借过去经验,遇到新事,就想过去有什么经验可以依循。孔子喜欢援引古代权威周文王和周公来支持自己的学说,这对后世韩愈等许多哲学家有较大的影响。墨子与儒家争辩,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传说中比夏禹更古老的圣王。道家为能胜过儒家和墨家,请出伏曦、神农等三皇五帝比尧舜更早几百年。法家是先秦各哲学流派中最后出现的一派,他们认为,每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其不得不变化的原因,因此只能现实地对待当今世界。古代的人民比较淳朴,只是当时物质条件的低下所造成的,古代人民的品德未必普遍高于当代人民。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韩非子曾对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评价: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商鞅也提过:“世事变而行道异也。”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礼”针对贵族,“刑”针对普通百姓。在西周奴隶制社会礼里,各种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与普通百姓没有直接关系,而与百姓打交道的人,则是一些下级诸侯和小贵族。诸侯国之间的交往称为“礼”,而贵族依靠“刑”迫使庶民服从。到了东周时期,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大国之间侵略,兼并;这在春秋五霸、战国七雄之中可以得到印证。各国领导人都想在弱肉强食的残酷竞争中保存自己的国家,强大国家军事、政治、经济实力,强化国家的统治,就需要中央集权。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 齐法家
在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齐国的法治思想独树一帜,被称为齐法家。
齐国是“功冠群公”的西周王朝开国功臣姜太公的封国,姜太公的祖先伯夷辅佐虞舜,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创立始礼法并用的制度。太公封齐,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一方面将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的擎天之柱,张扬礼义廉耻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至战国时期,齐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和百家争鸣的策源地,继承弘扬管仲思想的一批稷下先生形成了管仲学派。管仲学派兼重法教的法治思想成为先秦法家学派的最高成就。[7]
- 三晋法家
在我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社会变革时期的一次思想上的大辩论,这次大辩论基本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儒、法两家围绕对待“礼”和“法”的态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法家代表人物大都源自三晋大地,从中华法系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著者李悝,到“礼法并重、邢德并举”的荀况,再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并且提出权力制约理论的韩非,以及吴起、商鞅、慎到等。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共同构成三晋法家文化的精髓,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8]
战国时期,法家主要划分为齐法家和秦晋法家两大阵营。秦晋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齐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教兼重;秦晋法家奉法、术、势为至尊与圭臬,齐法家既重术、势,又重法、教。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与李悝同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打破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强迫旧贵族徙边垦荒,奖励“战斗之士”。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离不开铁工具。《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铫,女工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必须有斤、锯、锥、凿。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他们的行业很多,有铁工、木工、纺织、洗染、刺绣、制陶等。内部分工还很细,有专做鞋、帽、农具、炊具、车子以及专做葬具的。战国时期,参与商品交换的种类繁多,商品交换的地域也相当广,如北方的走马、吠犬,南方的羽毛、象牙、皮革、丹青,东方的鱼、盐,西方的皮革、文旄等。手工业、商业繁荣的结果,城市也空前繁荣,出现了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战国、秦朝时期,法家理论得以全面实践。秦的短促覆亡,使得政界和学界都特别看重法家学说的负面影响。然而从出土文献资料看,在汉初标榜黄老“无为”政治的另一面 ,又体现出对秦代法制的继承。汉武帝时代儒学地位空前上升,但是法家理论依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汉宣帝所谓“本以霸王道杂之” ,就反映了这样的影响。
东汉末年,法家学说的文化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又得以重新上升。史载曹操“揽申、商之法术”,受先秦法家思想影响很大,不官不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南北朝时期统一北方的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在政治上推崇法家。博士公孙表献上《韩非子》一书,劝他用法制管理臣下。他对韩非的集权思想非常赞赏。
隋唐时期法家继续发展,唐朝的科举中也设有法家科目。直到宋朝时期儒家全面上位。法家失去了继续发展的历史契机。但法家的脉搏仍然存在,法家在许多重要历史时刻都顽强地表现了自己,如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时期。使历史一次次向前迈进。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奄奄一息的清朝在西方文明的入侵面前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清日甲午战争中清方的失败和日俄战争日方的胜利大大加强了国人的决心。西方政治经济理念几乎被生吞活剥的引入。这时的清国学者,如章太炎、刘师培、梁启超、麦孟华等发现,相对于西方的法治,沦于满清的中国也有过主张法治的思想,那就是法家。
管仲(前719-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政治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夏文明的保护者”。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国强兵,重视商业,并因开创国营娼妓制度而曾被中国性服务业供奉为保护神。
李悝
李悝,嬴姓李氏,名悝,一作克,战国初期魏国人(今河南濮阳)。约生于周定王五十四年(前455年),卒于周安王七年(前395年),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在魏文侯时任丞相,主持变法。司马迁说:“魏用李悝尽地力,为强君。”班固称李悝“富国强兵”。李悝变法在魏国走上富强之路过程曾做出很大贡献,是中国变法之始,随后楚国吴起变法、秦国商鞅变法,都在发展着李悝的变法实践,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申不害(公元前385-前337,另有资料认为在前420年-前337年),亦称申子,郑韩时期人物(今河南新郑)人。战国时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思想家。以“术”著称,著有《申子》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代表人物。韩国灭掉郑国后,韩昭侯重用他为丞相,在韩国主持改革,他在韩为相19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帮助韩昭侯推行“法”治、“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得到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十五年间便使韩国强盛起来。
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本是韩国的王族贵人,但是,他的理论不被当时的韩王所采纳。在悲愤之下,写出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后来这些著作传到了秦国,秦王政看完后,发出了“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但韩非在出使秦国时,没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贾陷害,最后自杀于秦狱中。韩非虽然一生都没能施展自己的抱负,却著成了流传千古的《韩非子》。
李斯,战国末年楚国人。早年为郡小吏,后从荀子学帝王之术,学成入秦。初被吕不韦任以为郎,后劝说秦王政灭诸侯、成帝业,被任为长史。秦王采纳其计谋,遣谋士持金玉游说关东六国,离间各
国君臣,又任其为客卿。秦王政十年(前237年)下令驱逐六国客卿。李斯上《谏逐客书》阻止,为秦王政所采纳,不久官为廷尉。在秦王政统一六国的事业中起了较大作用。秦统一天下后,与王绾、冯劫议定尊秦王政为皇帝,并制定有关的礼仪制度。被任为丞相。他建议拆除郡县城墙,销毁民间的兵器,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反对分封制,坚持郡县制;又主张焚烧民间收藏的《诗》、《书》、百家语,禁止私学,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还参与制定了法律,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制度。秦始皇死后,他与赵高合谋,伪造遗诏,迫令始皇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后为赵高所忌,于秦二世二年(前208年)被腰斩于咸阳闹市,并夷三族。
桑弘羊(公元前152年——公元前80年),西汉法家人物、理财家。出生于洛阳,父亲为当地商人。汉武帝时期的政治人物,专长为财政。桑弘羊13岁时“以心计”入赀为侍中,因能“言利事,析秋毫”,深得汉武帝赏识,被委以重任,历任大农丞、大农令、搜粟都尉兼大司农等要职,统管中央财政近40年之久。终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敛资财以增强国力,为武帝屡败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扬威,打通西域,开发西南等奠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其理财之功连对之十分不满的司马迁也不得不击节赞扬,称弘羊时代“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与权臣霍光政见不和被杀。
《隋书·经籍志》列出的法家经典有《管子》十九卷、《商君书》五卷、《申子》三卷、《慎子》十卷、《韩非子》二十卷、、《新书》三卷、《正论》六卷、《法论》十卷、《政论》五卷、《阮子正论》、《世要论》十二卷、《陈子要言》十四卷、《蔡司徒难论》五卷。
这是法家对“正名”的解释。君王需要有一套驾驭臣子的权术。而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去完成其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导。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关键是君王如何选择合适人去担任某项职务。“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与李悝同时期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打破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强迫旧贵族徙边垦荒,奖励“战斗之士”。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到了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农战》)。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画策》)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都是“□民”。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商鞅则坚决主张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赏刑》)。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是十分重视的。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旧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他奖励农战,主张加强农战教育。他说:“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
在教育途径方面,商鞅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所实施的“法”教和奖励“农战”的政策,却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
韩非总结了战国前期和中期阶级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五蠹》),是造成祸乱的重要原因。并认为当时的“私学”和统治者是“二心”的。这种“私学”是新兴地主阶级实行“法治”的绊脚石。因此他断然主张采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的措施,即禁止办私学的人的行动自由,禁止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韩非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反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学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乐、诗、书”的教条和“仁、义、孝、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贫国之教”,“亡国之言”,是致使国贫兵弱,乃至亡国的根源。在韩非看来,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不分,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就必然引起乱子。因此,韩非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乱人心的学说,而定法家于一尊。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统制。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反动性的一面,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制的愚民政策。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思想,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愤》)。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这种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进步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
法家思想内容丰富,结构较为完整,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法家伦理思想中最具主题色彩的就是相关人性论的主张。在法家看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从传承思想文化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论观念是对荀子人性恶思想的承续。荀子的性本恶思想主要表现为:人的感官欲望的无法满足状态,他在《荀子·性恶》说:“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他认为,正是在人的本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人的财产占有欲和好利之心。《荀子·荣辱》中写道:“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同时还认为,人的共同心理是好荣而恶辱,从尧舜到庶民百姓没有什么差别,而人世间最值得荣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权利。《荀子·王霸》里谈到:“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为圣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认为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尽合理的,这就应该借助于开展深入的社会实践来矫正,即‘化性起伪’。法家先驱及代表人物或先于荀子谈到了或在荀子之后拓展了这一人性论思想。《管子·禁藏》说:“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商鞅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的,人性好利的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存欲望和生存需要。《商君书·算池》里指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而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由于人有这种生存需要,因此,每一个人在利弊之间都要趋利避害。《商君书·算池》:“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商鞅认为,人的本性与生俱来,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人的所有行为都受制于好利的本性。这种人本性论应用在政治上就是追求爵位,经济上就是追求田宅。《商君书·错法》中指出了统治者恰恰可以利用此人性论实现自己的统治,“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的人性论,部分的受了荀子的性恶论的影响,同时,也继承了商鞅的人性好利的观点。韩非认为,人的好利主要根源于人们的生存需要,他以为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每个人都有欲利之心,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好利的本性支配,即使是父子、君臣之间,也是计利而行的。韩非举出了社会上的溺婴习俗说明这一已经演化为自私自利的思想。《韩非子·六反》:“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韩非认为,儒家所说的君臣之间以忠信仁义相待,是不可靠的。《韩非子·难一》:“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间,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总之,法家人性论是那个时代的反映,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们利益上的反应,也为法家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讲具有历史进步性。
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带有普遍的成人立身标准,自古至今中国的先哲们都有所指。法家思想精英也不例外。“诚”,真心实意,开诚布公。“信”的基本含义为诚实、不疑、不欺。法家先驱管仲认为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如何讲诚信,他从两个方面做了阐释。首先他重诚信,把诚信纳入德行的范畴。 “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贤大夫不恃宗室,士不恃外权。坦坦之利不以攻,坦坦之备不为用。故存国家、定社稷,在卒谋之间耳。信之者,仁也。不可欺者,智也。既智且仁,是谓成人” (《管子·枢言》)。“其王信明圣,其臣乃正。何以知其王之信明信圣也?曰:慎使能而善听信。使能之谓明,听信之谓圣,明信圣者,皆受天赏。使不能为昏,昏而忘也者,皆受天祸”(《管子·四时》)。第二,管仲把诚信的道德观念拓展到刑罚和军事领域中。他分别在《管子·权修》、《管子·版法解》和《管子·九废》中指出:“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岂敢为之乎?”;“刑赏信必,则善劝而奸之”;“今恃不信之人,而求以智;而不守之民,而欲以固;将不战之卒,而幸以胜;此兵之三暗也。”
吴起和商鞅等改革派,把诚信置入改革措施中,在倡导践行变法的过程中非常注重诚信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他是靠诚信为变法打基础,他懂得用诚信赢得民心,从诚信入手树立改革者的形象。吴起靠诚实守信受到老百姓的拥护,维护了自己的道德形象。《吕氏春秋·慎小》记载:“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夜日置表与南门之外,令于邑中曰:‘明日有人偾南门之外表者,仕长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偾表者。民相谓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试往偾表,不得赏而已,何伤?’往偾表,来谒吴起。吴起自见而出,仕之长大夫。夜日又复立表,又令如邑中如前。邑入守门争表,表加植不得所赏,自是之后,民信吴起之赏罚。”司马迁的《史记·商君列传》有描述:“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既具,未市,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作为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吸取了商鞅等前期法家的诚信观念,崇尚信,宣扬信,首先,他为功利而信。《韩非子·难一》有记载:“晋文公将与楚人战,召舅犯问之曰:‘吾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奈何?’舅犯曰:‘臣闻之:繁礼君子,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君其诈之而已矣。’文公辞舅犯,因召雍季而问之曰:‘我将与楚人战,彼众我寡,为之奈何?’雍季对曰:‘焚林而田,偷取多兽,后不必无兽;以诈谕民,偷取一时,后必无复。’文公曰:‘善!’辞雍季。以舅犯之谋与楚人战以败之。归而行爵,先雍季而后舅犯。群臣曰:‘城濮之事,舅犯谋也。夫用其言而后其身,可乎?’文公曰:‘此非君所知也。夫舅犯言,一时之权也;雍季言,万世之利也。’仲尼闻之,曰:‘文公之霸也,宜哉!既知一时之权,又知万世之利也。’”第二,韩非不吝美言,颂扬诚信美德。《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中高调赞美了晋文公以诚信将卫国的事情。“晋文公攻原,裹十日粮,遂与大夫期十日,至原十日而原攻不下,击金而退,罢兵而去,士有从原中出者曰:‘原三日即下矣。’群臣左右谏曰:‘原之食竭力尽矣,君故待之。’公曰:吾与士期十日,不去,是亡吾信也。得原失信,吾不为也。’遂罢兵而去。原人闻曰:‘有君如彼其信也,可无归乎?’乃降公。孔子闻而记之曰:‘攻原得卫者信也。’”
法家先驱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即从物质生活中寻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对“义”的决定性意义。不仅如此,法家还认为道德观念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韩非在《五蠹》篇中论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法家坚持人们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的物质基础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当社会的物质财富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时,人们就会行仁义、讲道德。而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民众而物寡”、“争于气力”的时期,仁义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于地”、“名出于战”,韩非也明确提出“务力而不务德”,否则国家将面临贫穷落后甚至是亡国的危机。法家认为儒家所谓的“爱人之心”实际上是“伤民”,而儒家那套繁杂的仁义礼节不但于民无益且有害,是暴政的发端。而法家坚持,利乃是人们的行为的唯一动因,这既是社会事实,也是社会应该倡导的原则。这与法家好利、自为的人性论思想一致,并由其沿袭而来。商鞅提在《商君书·开塞》中指出:“吾所谓利者,义之本也。”总之,在法家看来,人性好利,人与人之间也是纯粹的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利”则是人的一切行为和交往的唯一动力。在这种义利观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们也触及到了公和私的话题,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们主张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为大;“私”当然是指受君主统治的群众。商鞅在《商君书·修权》断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为“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须“任贤举能”,而不是“任人唯亲”,这样才能达到公正、公平,才不会引起争议和争夺危害君王的统治地位。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所以弃私也。”韩非《韩非子·饰邪》里也指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意在为了维护“人主之公利”,必须去私利、私欲。
在先秦诸子中,针对社会问题,儒家提倡仁爱;墨家主张兼爱;而道家则认为,仁爱和兼爱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三家激烈争论,但他们都主张回到过去。此时,主张面对未来的法家横空出世。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和韩非。在政治制度上,法家主张郡县制。在统治思想上,法家主张以刑罚,和权术治国。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当代学者刘木鱼(刘铎)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卫意,在乎君政,政之所为,在乎一道”。
法家建立了名为法治实为人治的“以法治国”封建规章体系,法律是君王统治约束臣民的工具(见后文:法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区别),而并不是现代民主“依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人治主体。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战国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但在封建专制社会,一切用法来衡量和判断,是很难做到的。那些权贵是不会甘心受法律约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国的吴起、秦国的商鞅,最后都为变法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倡导,韩非明确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法家的“强国强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法家思想主张乱世用重刑,乱世用重刑是法家法治思想中最具特色的思想,其理论价值彰显了法家思想家们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法家的重刑思想源于春秋时期子产“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以重刑打击守旧势力,维护法制。法家人物当中,商鞅和韩非在其各自著作中都不吝其辞、极力赞美乱世用重刑,并提出系统的重刑主义理论。
法家使用重刑的基本的思路是:“以刑去刑”。法家重刑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让犯罪人必然遭受重刑。这也就是商鞅在《商君书·赏刑》所要求的“刑重而必得”,韩非在《韩非子·奸劫轼臣》所说的“诛重而必”。为什么一定要“必”得、“必”诛呢?因为是否必罚是刑罚能否发挥禁奸止过作用的重要条件,是使臣民选择不犯罪道路的重要条件。韩非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犯罪而不‘必得’,就会出现像《商君书·算地》“小人辟淫而不苦刑”,从而助长小人的“侥幸”心理。既然犯罪不一定受罚,却一定得利,按照权衡利弊的逻辑,人们自然会为得利而去犯罪。诚如《韩非子·八说》中:“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人们权衡的结果才是为犯罪害大于利,才会做出不犯罪的选择,重刑才能真正发挥禁奸止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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