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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发生、变革或消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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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概念及理论上的初步体系化肇始于德国法学。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德国法学正处于法学家们进行实体法与诉讼法划分的努力中,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一些权利如

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利用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赞同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革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前提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能够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追认权),也能够是默示的形式(如《

1.不可抗拒性。形成权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作为形成权的相对人是没有能力可以抗拒这种变化的。对于形成权的行使,相对人无须协助,也不存在所谓的不作为义务,他所能做的就是任由形成权人行使其权利,并无条件地承受形成权人对法律关系进行改变的法律后果。

2.无被侵害之可能。形成权没有我们所说的客体,而仅有内容,即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能力。所以,形成权在未行使时仅为一抽象的权利,他人无从侵犯,而形成权行使时又无须他人的协助,所以形成权无论其存续还是行使都不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并非侵权行为的客体。

3.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私法关系中一般都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有权利的亦有义务的一面。然而,对于形成权是个例外,形成权所对应的相对人并不负有任何义务,不论作为还是不作为义务。形成权依其性质,仅须经由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并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因此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

合理性

形成权的合理性根据有二:

一是,这种合理性存在于相对人事先表示过的同意中,如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条件下的解除权,既然同意,就要服从形成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并接受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是,这种合理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也不尽一致,如对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和胁迫的当事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乃是为了保护表意人的真正意思表示;而法定

除了单方决定性和必须行使才能发挥效力两个方面之外,形成权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形成权应当如何来行使呢?通常的认识是,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单方通知对方即可。当然,通知对方的方式,其实就是一个明确标识自己意思的过程,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的情形比较容易理解,默示的情况通常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典型的代表是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两个月内如果不表示接受赠与(保持沉默)就视为拒绝。

第二,形成权尽管具有强大的效力。但是,拥有这种权利的人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该权利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间之内行使,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则永远失去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在此这个期间,叫做除斥期间,这个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一旦开始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因此,要将这一概念与诉讼时效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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