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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姓名由姓和名组合而成,姓名决定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自然人决定其名字,也包括决定其姓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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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决定权又称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受传统习惯影响,绝大多数子女跟随父亲姓氏,只有少部分子女跟随母亲姓氏。自然人行使姓名决定权,应当以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为前提。通常情况下,在未成年期间,自然人的姓名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命名;在成年以后,自然人可以根据个人喜好重新命名(即变更姓名),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是,自然人在决定自己姓名时,不得基于非法目的,故意选择与他人姓名混同的姓名,否则将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当然,自然人若是基于无法预见,而选择了与他人姓名重合的姓名,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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