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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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目前,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第四节第四十条与其较为接近,该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此外,没有其它法律法规,能够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问题进行法律保护和规范转让行为。然而从国际上来看,国际奥委会为了形势发展需要对《奥林匹克宪章关于电视转播权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加强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控制和保护。
(二)本育赛事电视转播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目前,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具体的规定,因此,国内各电视台对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购买,都是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的规定进行的,但是,在国内一些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问题上,特别是一些影响力较弱的,主办方想要电视台转播该项体育比赛,还需要向电视台交钱,电视转播权等知识产权荡然无存,买卖双方也出现了明显错位。最近几年,虽然国内一些赛事主办方和电视台大力推动
(一)兼顾转播市场中双方权益
媒介机构和体育部门应遵循国际惯例,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有步骤地进行相互之间的协商与配合,共同积极的进行体育传播市场的综合开发;充分发挥中国体育传播市场潜力,形成一个稳定、规范的游戏规则。从长远来看,这既利于媒介机构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腾飞,是一种双赢的发展之策。
(二)建立转播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
当前,为了推动大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使电视媒体之间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要充分考虑各地方电视台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市场化运作,来确定电视转播权的市场价格,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让各电视台无序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开发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市场的良好局面。
(三)提高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收益
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价值最为直接的反映是价格。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价格主要受比赛水平和赛事影响力等因素的影响,直接也反映出电视台转播赛事的收视率。因此,制定电视转播权的价格,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增加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的收益。
(四)推动体育赛事电视转播产业的发展
随着电视转播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于体育赛事转播,促进了电视转播产业化的发展。在计算机技术和宽带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电视观众提供了高清晰度的电视节目,为付费收看体育电视转播打下了坚实基础,随着网络技术的13趋成熟将会给电视转播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因此,加大对新技术的应用,不但可以为广大电视观众提供更好赛事转播和收看服务,还能有效提高转播体育赛事电视台的收视率,提升其赞助商广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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