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权
团结权又称劳工组织权或劳工结社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成立工会并通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等手段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一般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狭义的团结权则专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之基本目的,而结成暂时的或永久的团体,并使其运作的权利,即劳动者组织工会并参加其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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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结权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如
(一)、关于结社自由权
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自由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社会团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不违反法律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公民的联合组织,这是最基本意义上的结社自由权。另一方面,结社自由权体现在劳动关系中,中国的工会法也规定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工会组织,通过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且实现自己的合理要求。
(二)、关于集体谈判权
中国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199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专门发出通知,提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
(三)、关于罢工权
有人认为中国法律禁止罢工,这是不准确的。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罢工权,但是也没有明确禁止罢工,可以说,现行法律对于罢工基本上是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当然,这种状况已经很不适应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目前在中国劳动法学界已经初步形成共识,即应该在适当时机,通过罢工立法,明确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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