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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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权在我国也被称作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照WTO协定的定义,贸易权仅指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不包括进口商在我国国内分销货物的权利。
在1978年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进出口业务由外贸部领导的国营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经营进出口业务。 这一政策是我国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它有助于政府统一管理国内外经济活动,集中调动资源;有效地打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封锁和禁运,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外贸垄断经营将企业的内贸权和外贸权相分离,使外贸经营权成为一种特权,不利于节约流通费用和提高经济效益,对于我国企业合理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成了极大的障碍。
1978年改革开放后,外贸经营权的下放成为外贸管理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外贸经营权下放经历了向外贸系统内各级企业——外贸系统外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开放的四个实质性阶段,外贸经营权管理逐步由垄断制向审批制,并进一步向登记备案制过渡。外贸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推动着我国的对外贸易20多年来的持续增长,进出口总额由1978年的世界排名第32位上升到2002年的第5位,跻身世界贸易大国行列。
在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颁布之前,我国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其中,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自其成立起即可自主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口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等,无需主管机关审批。2004年7月1 13起,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国家对除国营贸易以外的货物进出口不再进行经营资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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