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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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是在共青团中央领导下,由
其宗旨是:根据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以民间的方式,广泛动员海内外财力资源,建立希望工程助学基金,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救助贫困地区家庭困难的学生。
争取海内外关心云南省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云南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交流,服务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倡导公益慈善文化,引领社会文明进步。
资助贫困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爱心圆梦大学,援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云南青基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Y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云南省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区域。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略。
本基金会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以文化人;传递爱心,助人自助;创造进取,追求卓越”。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 426.63 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利息收入及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云南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昆明市西坝路29号青年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和资助服务项目;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奖励云南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云南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六)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云南青少年事业,开展全省性公募活动,联络省内外、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为云南青少年事业争取财物支持,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开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项业务活动;
(七)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7至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认同本基金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有能力推动青少年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遵守《云南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每年至少两次参加本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有权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四)有义务对本基金会各项事业发展提出专业性意见和政策建议,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拓展人脉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五)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云南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价值观和战略目标;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和评估秘书长的工作;
(九)提高机构公众地位,审定品牌宣传方案,批准信息披露计划,扩大机构公信力和影响力;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至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青基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品德高尚,学识深厚,作风民主;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因超越职权、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规划;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的目标任务;
(二)制订和实施机构项目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实现资产运行安全保值增值;
(四)培养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队伍;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一)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决定;
(二)各专业委员会是秘书处领导下的专业工作机构,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研,形成议案,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各专业委员会向秘书处负责,没有决策权;
(四)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成员若干名,由有关方面专家和本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一)理事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发展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
(二)理事会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四)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邀请德高望重的省级领导出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中国青基会等机构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四)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五)资产保值、增值;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通过网络面向海内外筹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购买债券、基金;
(三) 根据宗旨在全省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
(二)用于发展与云南青基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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