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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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成立的条件是:
(1)雇主和受雇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2)受雇人所为的行为是执行雇佣合同的职务行为。超越职务的行为、擅自将职务行为委托他人的行为及违反禁止的行为,均非职务行为。
(3)雇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对受雇人的选任、监督、管理上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雇主责任的承担多数国家采取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受雇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由雇主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的前提——雇员职务侵权行为包含两层含义:
(1)须有雇员侵权行为发生;
(2)雇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各国对雇主责任普遍加以确立,但究其归责原则,大致有三种体例:
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其共同特点是以雇主的过错确定雇主责任。该过错为选任监督雇员方面的过错。由法律推定,无须受害人举证,即为过错推定责任制。《德国民法典》第831条所规定的雇主的过失由法律规定,无须受害人举证,其责任虽以雇主的过失为基础,却不以雇员致人损害时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成立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在雇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雇主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之后,对雇员享有求偿权。有学者认为,规定雇主享有求偿权,一方面能弥补雇主的损失,另一方面亦能督促雇员在工作中谨慎工作,以减少损害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对雇主行使求偿权,一般也予以支持。但是,在现阶段对雇主向雇员追偿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形,严格控制追偿的数额。雇主对外承担转承责任是基于侵权关系,而雇主向雇员追偿是基于双方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雇员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来判断雇员应承担的责任。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雇主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雇员;二是在雇主有监督管理之失情况下,让雇员承担大部分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相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雇员的收入是依靠雇主开出的工资,其从事雇佣活动是为了谋生。而雇主使用雇员为其工作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由此而产生的经营风险,除非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应对此负责。同时,雇主对外承担的替代责任,有可能包含了雇主和雇员的混合过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比较双方过错的程度,根据雇主和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由于雇员是履行职务行为导致雇主损失以及雇员死亡,所以雇主的损失与雇员的家属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雇主无权向雇员的继承人或者家属提出索赔请求,而雇员的家属或继承人对于雇主的损失也没有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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