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知识产权变动

知识产权变动是指知识产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知识产权的设立,是指权利人创设一个本不存在的知识产权,如通过劳动创设著作权、通过设定抵押而创设知识财产抵押权、通过设定许可而创设用益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的移转,是指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在权利人之间的流转,如知识产权的转让、赠与和继承等。知识产权的变更,又称客体变更,是指在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客体的部分改变。知识产权的消灭,即知识产权的存在效力的丧失,即知识产权终止。

目录

权利的取得、变更及消灭,此种法律现象的发生,系由法律适用于一定事实引起的。此种因法律的适用,足以发生权利得丧变更的事实,学理上称为

知识产权行为乃为知识产权变动而设。根据知识产权行为理论,知识产权变动依独立于债权合同而存在的知识产权行为而发生。知识产权行为是当事人借以发生知识产权变动的主要法律途径。但发生知识产权变动的法律途径并不限于法律行为,还有各种事实行为,如创作。

模式

纵览全球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可供参考的主要知识产权变动模式为:债权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一)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债权意思主义认为,当事人达成债权合意,知识产权即发生变动。在这种模式下,交付、登记只是一个事实。《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债权意思主义已被放弃,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物权形式主义,“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中的“效力”应该指成立效力,而不是对抗效力。类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变动也应该采取知识产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当事人达成债权合意,知识产权不发生变动,而是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达成知识产权变动合意,知识产权才发生变动。在这种模式下,交付、登记就是知识产权合意的表现。

根据德国民法,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负担行为,而物权行为在性质上为处分行为。知识产权行为理论,就是针对此种权利变动模式而提出的,它解决的是关于知识产权行为和知识产权合意的基本理论问题。区分知识产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有利于在合同生效而知识产权行为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债权。另一方面,区分知识产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丙虎    下一篇 维吾尔族说唱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