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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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创新和突破的特点。人类的智力成果虽具有继承性,但智力成果要成为权利标的应具有创造性。各项具体的智力成果要求的创造性不同。一般而言,专利发明要求的创造性最高。一项发明要得到专利保护,必须具备新颖性、先进性等条件;它必须是该技术领域中先进的、前所未有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解决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著作成果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
(一)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作品必须具有特定的思想内容,即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构思、感情、事实、人物形象等内容;二是作品必须具备客观表现形式,如图书、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科学发现。
(四)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五)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六)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八)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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