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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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定限知识产权相比,完全知识产权具备以下特征:
1.自权性。完全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对自己的知识财产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无需任何中介的介入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控制并实现其权利。完全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使它和定限知识产权区别开来。
2.完全性。顾名思义,完全知识产权是完整的知识产权,而定限知识产权是不完整的知识产权。完全知识产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知识财产的控制、使用(复制)、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能。而定限知识产权则为不完整知识产权,只具备完全知识产权权能中的某个或者某些方面。
3.期间法定性。完全知识产权的效力期间仅受法律的限定,不得约定;而定限知识产权的效力期间有法定也有约定。
4.单一性。完全知识产权虽然具备四项权能,但它不是这些权能的简单累加,而是一项权利。对其中任何一项权能的侵害,都构成对完全知识产权的侵害。
5.弹力性。弹力性又称可回复性,是指完全知识产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定限知识产权而与完全知识产权暂时分离,当定限知识产权消灭时,那些离开完全知识产权的权能便复归原位,完全知识产权回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完全知识产权具有控制、复制、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
在知识产权体系内,完全知识产权处于核心地位。定限知识产权基于他人的完全知识产权而产生,没有完全知识产权就不能产生定限知识产权。居于核心地位的完全知识产权与定限知识产权相互运动,基础是完全知识产权的弹力性。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是使完全知识产权不断向定限知识产权转化,即将知识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能(使用价值)转化为用益知识产权,而归属于用益知识产权人;将知识财产的处分权能(交换价值)转化为担保知识产权,而归属于担保知识产权人。从而,完全知识产权人取得对价或者获得融资,以此来实现知识财产的价值。而一旦定限知识产权消灭,其分离的权能则复归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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