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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公司、企业之间订立的国际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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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形式的合同:

国际投资国际投资

一是股权式合营合同(Equity Joint Venture Contract),是指规定设立股权式合营企业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指私人投资者通过在国外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等方式而进行的投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大都是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的,其合同种类因具体投资形式的不同而表现出多样性,诸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等。下面主要介绍我国的外商投资合同。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以一个或几个中国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是指为了建立投资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属于私法性质的契约。投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合同法合同法

1.投资合同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而不是国家政府机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在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地位平等,即使成为合同主体的国营企业、国家公司或东道国政府也是作为经济实体在进行活动,与自然人、法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例如,根据我国《

(一)适用投资东道国的法律

关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的普遍做法是适用接受投资的东道国的法律。国际投资合同适用东道国法律,既与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相适应,又符合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1974年联合国第二十九届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性文件。按照该宪章的规定,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并采取措施保证投资活动遵守其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各国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其地位仅次于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则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应该适用的准据法。国际投资合同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正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①各国颁布的外国投资法一般都规定,有关投资的合同、企业章程必须经过东道国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履行合同、进行投资活动而组建的企业必须在东道国主管当局登记注册。因此,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的成立地只能是投资的东道国。②大多数国家的外资法都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组建的企业具有东道国国籍,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和支配。如我国法律就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③在国际私人投资关系中,外国投资人是将资本及其生产要素投入东道国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在该领域从事经营活动从而获取利润,所以合同的履行地在东道国。

国际投资合同适用东道国的法律,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均有所体现,如1979年波兰《关于在波兰建立合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命令》第1条规定:“合营企业根据波兰法律建立,其业务活动适用波兰法律约束。”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在第42条中也有条件地将东道国的法律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依据。

(二)排除或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

如上所述,投资合同与东道国法律紧密联系,所以一些国家不仅规定该合同关系应适用东道国法律,受投资东道国法律的支配,而且还排除或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准据法。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外,对国际投资合同,除主要适用东道国的法律外,还可以适用“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和国际法规则。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也将上述两种法律作为解决合营企业协议争议可以适用的法律。该《指南》规定,当双方均认为东道国的法律不适当,并选择另一国法律时,最好通过仲裁解决全部争议,并规定应根据另一国法律决定全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法庭的判决与全部问题应由仲裁解决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才可不适用东道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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