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
- 中文名
- 教育合同
- 外文名
- Education contract
- 特 点
- 多元性、广泛性、随意性
- 现 象
- 中国教育领域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
目录
(1)教师制定且由教师决定执行的合同。这是个别化教学计划中采用的标准方法。在这一合同中,学生学习的内容、学习过程和步骤、完成合同签订的任务所需的时间等各项,均完全由教师所决定。
(2)教师制定由学生决定执行的合同。在该合同中,教师给学生确定学习内容的范围,学生根据这一范围选择自己的学习内容,并自己安排学习时间。
(3)学生制定且由学生决定执行的合同。学生或者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和学习特点,或者根据自己在某一领域的特别兴趣,或进一步学习某种学习材料的需要与教师签订合同,并由自己决定合同的执行。这种合同较适合于学习较好或学习自觉性较高的学习者,也较适合于偏爱动手操作的学习者。
签好的教育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给教师、学生自己、家长和学校保留。
教育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方面要素构成。
教育合同的主体是指教育合同的当事人即在教育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具体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是教育合同重要主体之一。
中国《
简介
由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中国目前适用的教育合同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因而如何界定“教育合同”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常人们所说的教育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一切知识与技能的传授程序与方法,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等。而教育学上所称教育多取其狭义即专指学校教育。教育概念的界定直接影响“教育合同”的界定。
与广义教育相对应的教育合同是指为了实现教育目的用以明确教育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点
广义上的教育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主体呈现多元性,教育者不限于学校教师,还包括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及其他社会上的人;
2.内容具有广泛性,除国家规定的教育内容之外还包括各种民间技艺甚至处世、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如生活中传授手工艺而形成的师傅带徒弟的关系等;
3.所设定的教育程序具有随意性,除正规教育外,很难纳入统一的体系。并且,非正规教育即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属于自发的民间教育,其教育主体的职能不固定,教育内容和程序带有随意性,教育目标模糊,教育效果也难以评价,因此民间教育领域内的教育关系相当一部分不具有合同的显著特点。
而适用于正规教育即一方当事人为专门教育机构的教育合同,则称之狭义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均是为某种教育目的而设立,故其权利义务必须包含教育方面的特定内容。所谓“特定内容”,是指提供某种教育教学行为或教育协作行为。因此,应划清教育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界限。
界限
教育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界限表现在:
1.应区分教育合同与教育机构同外界进行一般民事交往的民事合同。教育机构为满足自身需要购买资料设备、进行技术交易以及基建对外发包等所签订的合同不应属于教育合同,因其既非为教育目的也不具有特定的教育内容。
2.应区分教育合同与教师聘任合同。两者的区别同样在于内容上的差异。聘任合同是教育机构为完成其教育职能而与教师签订的有关录用、报酬、辞聘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并不涉及教育过程本身即不具有教育特定内容,因此也不属于教育合同,这类合同应属劳动合同或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合同。
3.应区分教育合同与
1.合同主体部分不合要求。
教育合同大都适用于国家计划外招生,市场上对某几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使某些教育机构超出教育能力范围开办新专业向社会招生,导致教育效果无法保证。教育对象亦大量不合要求,一些教育机构常抛弃择优录取原则,自费、委培生缴费即可入学,成为“关系户”的特权。
2.合同约束力不强。
实际生活中存在部分买卖文凭现象,教育过程与效果被忽略,合同形同虚设,其客体实际是文凭,而假论文、假测试并不罕见,学生只要入学,大都顺利毕业。
3.合同不规范,种类不一。
目前基本上是一校一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有的不具备必要条款,有些条款本身不合法;合同普遍对受教育者义务规定较多,而对教育机构义务规定太少甚至空缺;并大都缺乏争议条款,出现争议后解决方法各异,大都通过协商解决,部分通过行政手段调处,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甚少。
4.教育协作中教育联合体法律地位尚未解决。
教育联合体类似于经济联合组织,种类较多,法律未有详尽规定,致使其对内对外关系极不稳定,履约中协作各方某些方面无法达成一致。
针对上述状况,中国应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发展新形势出发,着眼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培养大批现代化人才,加强教育合同立法。当前亟待制定一部专门的《教育合同条例》,对教育合同作出全面规定。
《教育合同条例》的制定,应遵循当事人自愿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教育合同条例》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内容:总则;教育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典型的教育合同;涉外教育合同的特殊规定;附则。除《教育合同条例》外,就某类典型教育合同或新型教育合同还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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