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中文名
- 附期限合同
- 性 质
- 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 所属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期限的特征
- 由当事人约定的
目录
法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释义:本条是对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方区分有些模糊,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
案例介绍
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几种观点
1、因还款协议本身规定不明确,应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还清欠款。
2、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3、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应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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