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 中文名
-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 类 别
- 家庭财产个人保险合同等
- 适用范围
-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 基本责任
- 火灾爆炸等
目录
1.基本责任
基本责任包括:
为了满足城乡居民的各种需要,我国各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内还开办了多种附加保险。在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团体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前提下,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特别约定,可以在原保险单上采用附贴或批单形式加保以下附加保险:
(一)附加盗窃保险
盗窃保险的保险责任表现为作为保险标的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修材料以及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如撬砸门窗、翻墙掘壁)的盗窃所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附加自行车全车失窃保险
自行车全车失窃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自行车作为保险标的的附加险种,其保险责任表现为被保险人投保的自行车存放于保险地点室内、院内、楼道内或非保险财产所在地范围内的全车失窃,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附加家用电器专项保险
由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财产——家庭财产的价值无法按统一标准认定,需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填写,因此,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的,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各自的保险金额。目前,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是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家具、家用电器、衣服行李、其他财产、代保管财产等项目分别确定各类保险金额,再计算一个总保险金额。单位统一投保团体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则由投保单位统一确定保险金额。
由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估价确定的,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采取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予以赔偿,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计算赔偿金额时,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之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按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如果折算后的现时价值高于或低于原购置价值的,在相应的单项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不超过相应单项的保险金额。对于投保房屋的赔偿,以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为标准。部分损失的,按受损程度计算,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不得超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损余物资,一般应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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