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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中文名
财产保险合同
外文名
PropertyInsuranceContract
要    求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特定的
类    型
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目录

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分成若干家专业保险公司,比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船舶、车辆、货物等。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即以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即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包括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以下责任:

投保方的责任

A、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B、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C、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

给付保险赔偿金,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基本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又称之为保险给付,为保险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又被称之为保险责任。

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已经成立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确定或者可以确定;③保险危险的种类和范围已为确定;④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责任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发生。凡是由于特定的不可预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均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险的性质发生变更、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给付保险赔偿金原则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以金钱给付为限;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害,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即使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人恢复保险标的原状的条款,保险人仍可以依约选择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复保险的情形下,若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各保险金额的总和之比例,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若有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给付或者迟延履行给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及时核定保险给付的数额。保险人核定保险给付责任的主要事项有:保险单证的效力、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保险责任范围、给付保险金的额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保险责任承担的事项。经保险人核定的保险给付的数额,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保险人应当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给付协议,并在达成保险给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再者,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财产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否则,保险人拒绝签发保险单证。法律对保险费的交纳有规定的,投保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纳保险费,由保险合同加以约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一次付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险费,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应当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交纳增加的保险费。例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此外,保险标的的危险降低或者其价值明显减少的,投保人可以减交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责任的,保险人增收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增加交纳保险费。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利息;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例如,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纳保险费和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2.防范灾害和采取施救措施的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应当以谨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自己负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当投保人需要改变保险财产的坐落地点或用途,而这种改变有可能增加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时,投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检查,并提出安全建议。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范围,则投保人有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增付保险费。

签订履行

应遵循原则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1)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2)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基本程序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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