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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文名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性    质
犯罪形式
主    体
银行或金融机构
法律条文
《刑法》第187条

目录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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