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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犯罪

票据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犯罪是指在犯罪活动中一切利用票据进行的活动都称为票据犯罪,狭义上一般是指,违反票据法和刑法规定,直接以票据作为罪名的犯罪。

目录

票据犯罪是

主体

票据犯罪票据犯罪

就主体而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责任主体,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

票据犯罪的分类比较复杂,主要是刑法上的分类,如以犯罪主体、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行为方式、犯罪行为人主观心态、被害人类型、票据主体为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票据犯罪的不同类型,本文主要从经济法层面分析票据犯罪,并借以对票据犯罪的预防提出防范措施。因而,对刑法理论层次过深的分类不作研究,而主要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票据犯罪作通俗易懂的分类。

在刑法学理上,从犯罪行为方式上一般将票据犯罪分为:

如果单纯从刑法角度分析票据犯罪的特点,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特点:票据犯罪是作为犯罪、发生在票据活动过程中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从经济法领域来讲,就更多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层面因素在里面,因而票据犯罪的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一)种类多、范围广、金额大且呈扩大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业、银行业中票据作为结算工具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而犯罪分子利用票据作案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票据犯罪多种多样,而以票据诈骗行为居多,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至2002年12月间,全国银行系统发生的票据诈骗案件占同期诈骗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涉及金额数以亿记。票据诈骗犯罪日趋猖狐,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递增幅度以成倍势头上升。票据犯罪活动范围越来越广。主要表现为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蔓延和国内外犯罪分子的勾结使票据犯罪的国际化严重。票据犯罪的金额也越来越大,无论是单笔金额还是总计金额都具有无限上升的趋势,这种巨额票据犯罪如果不从体制、制度上加以杜绝会对国家及社会造成越来越大的损失。

(二)票据犯罪内外勾结多发票据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使犯罪

分子必须精于票据业务,否则被识破的可能性就会加大,正是因为部分犯罪分子缺乏此类优势的情况下,而一些银行内部员工又经不住诱惑,被犯罪份子拉下水,成为票据犯罪的共犯,这就使票据安全笼罩上了更多的危险因素。例如票据犯罪的金融机构人员既有一般票据业务人员,也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i5i。同时,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滞后和机制的不健全、金融秩序的混乱使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也加大。而另一方面,有些内部员工利用工作的便利和机制的不完善主动邀请社会不稳定份子参与票据犯罪,是这一犯罪现象的重大特征。

(三)票据犯罪的智能化、高科技化、职业化

票据自身具有的高度专业性、种类繁多、复杂,没有专业的知识、精通的票据业务素质是很难实施票据犯罪的。有的“打时问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同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也都对票据行为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没有专业的票据知识是很难钻空子的。同时,票据犯罪份子利用高科技伪造签章等行为也是票据犯罪高科技化的一种表现。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另一方面是,票据犯罪份子一般具有严密的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计划周密,这都对我们预防及侦破票据犯罪增加了难度。

(四)票据犯罪国际化严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经济的高速发展、融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同时,涉外票据业务的发展也会随之而来,而我国票据制度的不完善、大部分企业对票据业务知识了解甚少、银行业对票据业务也比较陌生,种种条件给予了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也显现出来了。

票据犯罪的手段

1.利用汇票进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1)“克隆”票据,以假冒真。即签开真票据,根据真票据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票用于诈骗。由于“克隆”出来的假票据,票而要素、暗记和宇迹伪造得非常逼真,防堵难度较大。只有将其与真票据的底卡进行仔细比较,才能够辨别出真假。因此,“克隆”票据已成为口前犯罪分子首选的作案方法。

(2)变造票据,以真搀假。表现在犯罪分子在原票据的基础上,采用涂改、消褪、刮擦、添加、剪贴、挖补等方法对原票据上的金额、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等进行变更,使其成为虚假的票据。

(3)填写“空白”票据。犯罪分子通过收买银行内部职工或者盗取真实的空白票据,然后任意填写,到银行贴现。

(4)利用盗窃或遗失的银行汇票作案。常常是汇票被盗后,被迅速转往其他地区,要求银行承兑付款或担保付款。

(5)利用汇票委托书作案。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将注意力转向银行审核较松的汇票委托书,利用银行在这方而管理松懈的漏洞,将购买的空白委托书携带到营业场所外填写,加盖伪造的“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印章,骗取银行汇票。

(6)利用不真实的商业合同骗取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签发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但有些个人或企业则利用商业汇票签发后的独立性,先以虚拟的商业合同为基础,在签发汇票后又违反合同条款,不履行合同,并用签发的汇票进行诈骗。

2.用支票进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即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大于银行存款数,使收款人蒙受损失。

(2)伪造、变造支票,即出票人为了骗取银行资金或收款人的财物,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或付款人或出票人互相串通,伪造变造支票,骗取银行资金。

(3)伪造支票印鉴作案,其手段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分子采用伪造单位专用印章,盗用单位的空白支票进行诈骗;另一种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单位专用章到银行购买支票进行诈骗。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不仔细核对印鉴,就可能造成损失。

(4)出票人签发定期支票,使收款人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和劳务费用,造成经济损失。

(5)支票丢失或犯罪分子利用盗窃所得的支票进行作案,出票人和收款人均未受益而被无关的第三者冒领,给出票人造成经济损失。

3.用本票进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由于本票是一种出票人对自己付款保证,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流通比较简单,所以案件风险没有汇票、支票那么多,其主要作案手法有以下几种:

(1)以引资为名,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外国银行本票骗取银行贴现。

(2)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伪造银行本票,骗取其他银行的贴现。

(3)利用伪造、变造人本票骗取其他银行的信用文件或其他企业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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