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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刘青山、张子善

1951年11月,刘青山、张子善的大贪污案被揭发出来。同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开除了他们的党籍,并依法逮捕归案。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

目录

刘青山,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被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天津专区专员,被捕前任天津地委书记。

1950年—1951年,刘青山、张子善利用职权,盗用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的造船贷款、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剥削民工供应粮及骗取银行贷款等,总计达1716272万元(旧币,旧币1万元相当于新币1元)。他们还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刘、张二人生活腐化,贪污挥霍达37825万元。有人计算过,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币制标准和市场物价指数,刘青山、张子善贪污的款项可购买小米5000万公斤;猪肉2000余万公斤;土布1670万米。

惩处刘青山、张子善,被称为“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

事件结果

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奉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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