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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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机构是指为了克服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机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它的目的是使我国的各项制度和机构更加健全,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绝不能不利于或有损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因此,机构改革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2)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机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机构改革反映了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精简机构必须走群众路线,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减少改革阻力。
(3)要精心设计改革方案,进行试点,稳妥前进。机构改革虽然刻不容缓,但也不能仓促上阵。机构改革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总结过去的经验,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并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为机构改革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试点工作,然后逐步推行。
(4)要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一关键。政府职能是指政府机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所具有的职责与作用,它是建立政府机构最基本的依据。在机构改革中应该下放权力,划清职责范围,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部门应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怎么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政务,理顺关系,使得机构精简有了依据,避免重复机构改革过去“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老路。
(5)要注意被精简人员的安排。机构改革直接涉及几百万人的下岗分流问题,如何安排他们,将最终影响着机构改革的成败。对于机构改革的人员调整和安排问题,邓小平提出:一是组织各种训练班、培训班,使他们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开辟新的就业领域,重点是面向企业,加强企业;二是建立退休制度,对于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从而为年轻人让路。
(6)要有秩序地配套进行,不能单兵作战。机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的模式,必须有秩序地进行。同时,机构改革也要全盘规划、配套进行,不能孤军深入,必须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等改革相配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最后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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