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反腐败宣言
- 中文名
- 北京反腐败宣言
- 外文名
- the Beijing Declaration on Fighting Corruption
- 发布日期
- 2014年11月8日
- 发布会议
- 2014年APEC部长级会议
- 发布地点
- 北京
目录
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至年底,集中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
2014年APEC会议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发起的会议,是继2001年上海举办后时隔13年重回中国,于11月中旬在北京召开,包含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等系列会议。
APEC部长级会议于2014年11月8日在北京结束在会上王毅部长宣布,此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加大反腐败合作,加强在亚太追逃追赃合作,协同打击腐败。
Anti-corruption declaration
APEC members have decided to adopt the Beijing Declaration on Fighting Corruption and set up a cross-border law enforcement network to strengthen trans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operation. They committed to working together against rampant corruption and deny safe haven for corrupt officials and their illicit Assets in this region. (中国日报)
我们,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一致认识到,腐败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阻碍经济健康发展,是必须治理的社会“毒瘤”。我们重申《圣地亚哥反腐败和确保透明度承诺》、《亚太经合组织圣地亚哥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行动计划》和《符拉迪沃斯托克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宣言》,这些文件彰显了我们在亚太地区打击一切领域内腐败现象的决心。我们赞赏反腐败工作组做出的努力:其多年来与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其他机制密切协作,与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以及其他重要国际和区域伙伴共同努力,引领我们在反腐败领域内坚定决心,砥砺前行。
我们高度赞赏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经济体在维护本地区清正廉洁、提高透明度、鼓励社会参与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鉴于全球互联互通趋势不断增强,积极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打击跨国(境)腐败的需求日益迫切,我们呼吁各成员经济体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加大合作力度,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以进一步打击腐败行为。
秉承这一愿景,我们在此呼吁成员经济体齐心协力,遵照本经济体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以下行动加强亚太地区反腐败合作:
——重申我们的承诺,通过引渡、司法协助、追回腐败所得等手段,消除腐败避风港;考虑在本经济体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更加灵活的手段追回腐败所得;全力推动意在预防、调查、起诉和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根据各自法律,加强与腐败官员及其非法所得跨境活动相关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贿赂与非法资金流动;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定义,提高受益所有权透明度,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发现腐败行为。
——进一步发掘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亚太经合组织圣地亚哥反腐败与提高透明度行动计划》等现有国际合作倡议推动双边反腐败合作的潜力;鼓励成员经济体在适当情况下签署、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并效法成功范式推进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
——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设立秘书处以负责网络的日常运行,并期待这一网络早日建设成为亚太地区反腐败与执法机构间分享信息与交流经验、技术的非正式合作机制,从而为侦测、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洗钱与非法贸易提供便利。
——积极支持并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等多边网络,强化国际反腐败合作;针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亚太反洗钱组织等旨在促进执法、检察、监管和金融情报单位之间有效开展双边、区域或国际合作的现有机制,视情深入发掘其所具备的潜在价值;发展并推广各司法管辖区反腐败操作手册等新型反腐败工具或倡议,从而为各成员经济体反腐败机构与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为营造公平而开放的市场环境而共同努力,鼓励各成员经济体倡议、制定、执行旨在打击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修改完善;认可加强跨经济体联合行动以预防、调查并起诉贿赂犯罪的重要意义;鼓励各成员经济体加强政府与商界在反贿赂领域的对话;欢迎各成员经济体为打击贿赂而创设的工具与准则[1]。
——在各成员经济体法律规定范围之内,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开展反腐败案件合作,并为开展反腐败跨境合作的官员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
——根据各经济体基本法律原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并提高透明度,包括强化预防腐败机构、制定反腐败政策、鼓励社会参与等;设立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体系;高度重视反腐败机构与执法部门能力建设;努力推动成员经济体间开展经验分享、人员培训与技术援助。
在既往反腐败承诺的基础上,我们将继续以身作则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本地区内各种腐败行为。我们将带着崭新的活力与姿态,通过扎实的行动和其他必要的有效措施,捍卫我们在维护地区安全、市场诚信、社会法治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同利益。
[1]包括《亚太经合组织预防贿赂与反贿赂执法准则》、《亚太经合组织高效公司合规项目基本要素》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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