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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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币指的是某个国家法定的货币,除了法定货币之外其他的货币都不能在这个国家流通。如中国大陆唯一法定货币为人民币,所以这时我们也把人民币称为本币,但这种概念大多是用在汇市上的。除了本币之外其他的都统称外币。
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资金调拨等原因所发生的货币收、付业务的清算。
所谓本币清算,打个比方,就是你去XX国旅游,可以用RMB付钱。
为进一步扩大合作成果,加速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建议扩大本币结算的范围和领域、减免现钞调运手续费、建立人民币和卢布的区域交易市场,并出台鼓励人民币跨境交易的政策等。继续扩大本币结算业务的范围和领域。将边境地区中俄银行间本币结算业务推进到俄罗斯腹地,并将其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同时,敦促俄方海关给予人民币和卢布现钞跨境调运减免手续费待遇。
尽快建立对人民币的区域清算中心,或者双方银行在边境地区互设银行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不仅有助于提高对本国客户的服务能力,也有助于本币结算业务的扩大及本币清算系统的建立。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双边协商放宽对出入境携带人民币的限制和标准,鼓励出境使用人民币消费。同时可借鉴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经验,在真实申报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和个人以外币携带证的方式携带超过限额的人民币现钞出入境,方便人民币跨境流动。
建议边境地区政府出台支持人民币跨境交易的优惠政策。如对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企业出台减少税收、工商费用、简化报关手续、提高出口退税比例等优惠政策,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势,切实推动本币结算业务的发展。
1、银行结算:即通过银行渠道,以机构或个人间汇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中方银行的服务水平较高,因而边境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大都通过银行进行且第三国银行转汇结算仍然是我省边贸银行结算的主体,从2008年的统计数据上看约占九成,而直接按本币进行结算规模只约占一成。银行结算方式仍以电汇为主,其他依次为信用证、保函、托收、银行现钞结算和市场流通结算。
2、钞结算:由于边境贸易中有相当一部分商品是农副、轻工等低附加值产品,交易商很多是个体商贩,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考虑,加之现钞结算具有操作简便、灵活、便于周转的特点,因此在边境贸易中特别是边境出口贸易结算中,现钞结算占有一定比例,并借助民间“地摊银行”的媒介,实现人民币、美元、卢布的兑换。
2003年至2008年,通过账户行办理的本币结算业务量增长了54倍,本币结算量占全省对俄贸易比重逐年上升,从2003年的0.5%上升到2008年的7.1%。2009年上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深化、双边贸易大幅下降的背景下,通过代理行账户办理本币结算业务折合16845万美元,同比下降52.8%。其中卢布结算折合16747万美元,同比下降47.5%;人民币结算折合97万美元,同比下降36.9%。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哈尔滨、黑河、绥芬河、东宁、佳木斯、同江)率先开办了卢布现钞兑换业务,上半年共办理卢布现钞结售汇业务1193笔,金额3011万卢布。
1、境贸易中本币计价结算情况。与本币结算方式相对应,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内,中俄间以本币进行合同计价及结算的跨境资金流动被计入到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范畴,而中俄双方基于边境贸易背景的支付结算活动均需要借助银行划转进行,因此,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本币结算头寸的流动情况,从而间接掌握两国货币的跨境流通规模。
2、同计价及结算货币的选择情况。2009年上半年,黑龙江省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与俄罗斯的41家银行及分支机构签约建立了82个结算账户,其中,美元账户44个,人民币账户19个,卢布账户19个。上半年,全省本币结算折16300万美元,同比下降51.49%。其中卢布结算折16200万美元,同比下降51.74%;人民币结算折112万美元,同比下降15.62%,本币结算量占全省中俄贸易结算总量的11.7%。俄罗斯银行在我方开立的美元账户资金流入量15594万美元,流出量15100万美元,余额494万美元。卢布账户资金流入量511100万卢布,流出量511100万卢布,余额为零。人民币账户资金流入量487万元,流出量482万元,余额5万元。
一般来说,中俄贸易主体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一般采用美元作为计价货币,计价货币与结算货币大部分一致,少部分采用美元计价、本币结算(主要是卢布)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受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限制,通常俄方企业在贸易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3、算方式的选择及其占比。2009年上半年,边境贸易进出口额为16.7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39.3%,占对俄进出口的63%、全省进出口总额的21%。边贸结算总额14.6亿美元,同比下降55.04%。其中银行结算86883万美元,占59.6%;现钞结算5.9亿美元,占40.4%。各币种占比情况为:美元12.96亿,约占89%;卢布结算约折1.62亿美元,约占11%;人民币结算约折112万美元,占比很小。
4、币结算账户头寸及现汇数额管理。随着本币结算业务的发展,中国银行与哈尔滨商业银行实现了现钞结售汇业务的突破,经过两年的发展,业务总量不断攀升。通过对上述两家银行经营模式的调查发现,一方面,在结算账户的头寸管理上,仍然沿用每日营业终了账户借助美元清零的模式,使其在俄方合作行的卢布账户上不留敞口头寸;另一方面,在现汇头寸管理方面,为了应付日常现钞兑换的需要,各业务开办行总行为其设置10万美元左右的每日头寸风险敞口。中俄两国合作代理行统一进行资金跨境调拨,实现对调本币,以总量控制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汇率风险。
近年来随着中俄两国贸易的发展,本币结算的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对双边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带动与促进作用,与中俄间贸易往来形成了良性互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结算总量提高的背后,是本币结算“畸形发展”,集中表现为币种的失衡和配套业务的缺失。
1、币结算币种不均衡,呈现向“卢布一边倒”的状况。无论是本币结算业务发生额还是本币资金跨境流通额,人民币结算量与卢布结算量相比,在总量、增幅、占比上微乎其微,且逐年下降,而俄罗斯卢布表现的非常强势和活跃。
2、靠汇率套算,无法实现直接清算。目前中俄本币结算是通过美元套算,与用美元结算无实质性差别,这归根结底是由于人民币与卢布之间的市场汇率没有形成,只能借助第三国货币套算完成。据了解,一些开办了卢布兑换业务的地方,办理兑换业务时的汇率,主要依据当地的外汇民间市场行情,并参考俄罗斯官方和民间比价形成,层次低,内涵因素少,缺乏科学性,容易受外汇黑市的操纵和控制,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汇率还有差距,还不能将其作为本币结算汇率使用。人民币与卢布的市场汇率形成机制建设任重道远。
3、赖美元账户进行清算,不保留头寸是清算的主要方式。从企业来看,中方企业不能设置卢布账户,俄方企业不能设置人民币账户。从银行来看,两国本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是通过互设单边账户实现的,即中方签约银行在俄方签约银行设立卢布账户,俄方签约银行在中方签约银行设立人民币账户,每日营业终了将头寸全部通过第三国调回,不保留头寸。这种账户模式不可能使双方本币在对方国家真正落地,不利于本币结算发展。
4、理行不能办理外币存款及相关业务。中俄双方虽然都允许本国企业建立对方国家货币账户,但现行的本币结算模式无法实现人民币的跨境划转,致使中国的进口商不能将人民币直接划转给俄方出口商,也就无法实现人民币的跨境流动。在俄罗斯,人民币无法在俄罗斯境内存储、直接兑换,在中方境内卢布虽然实现了直接兑换,但仍无法实现自由存取。
1、边贸本币结算逐步发展壮大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从2002年8月中俄金融合作委员会签署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以来,中俄边境贸易以人民币和卢布进行的计价结算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截至目前,黑龙江省有11家商业银行与俄罗斯20家商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双方银行共设代理行账户100余个。从2003年至2009年6年间,通过账户行办理的本币结算业务量增长了67倍,本币结算量占全省对俄贸易比重逐年上升。在合作中创造了我国金融史上的“四个第一”,也是双边合作不断深化的见证:2003年底第一批卢布现钞实现了跨境调运,2007年底中国银行黑河分行成为我国首家开办卢布现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2009年9月哈尔滨银行成为全国首家直接对外公布人民币卢布牌价的银行,2010年4月中国办理了首笔真正意义上的卢布结售汇业务。
2、合作中的问题不容忽视和回避
据了解,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哈尔滨银行在黑龙江的分支机构由于地缘优势,与俄银行合作有较长的历史。几家银行的高管人员提出,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在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正在显示出日益光明的前景。然而,合作中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和回避。哈尔滨银行董事长郭志文提出,虽然两国央行、海关已经签署了有关中俄边境地区银行间调运现钞的协议,但是俄方收费高一直是困扰本币业务中现钞调运的难题。“无法解决现钞调运问题,导致双方商业银行无法实现卢布、人民币现钞头寸平补,制约了本币结算业务的发展。”
3、旅游服务贸易本币结算进展缓慢
2009年旅游服务贸易本币结算业务结算金额仅为40万元人民币和25万卢布;2010年以来通过银行仅实现旅游服务项下本币结算收入业务两笔,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结算量较小。其主要原因除了俄方旅行社习惯用美元结算外,还由于中俄双方内陆地区商业银行没有开办本币结算业务。“本币结算的地域范围较窄,也影响了本币结算业务的拓展。”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部总经理吕国莉说。目前,本币结算业务仅在俄罗斯的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的口岸银行能办理。而叶卡捷琳堡、莫斯科、圣彼得堡、乌拉尔以东至布拉戈维申斯克地区,尽管有大量的结算需求,却由于没有开办本币结算业务的银行,不能办理本币结算,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币结算业务的发展。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朱晨玲认为,“结算方式过于单一,也是制约本币结算深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本币结算业务产品比较单一,各行基本以本币汇入和汇出业务为主,局限于汇款方式。因贸易不对等性,使得中俄贸易间本币融资业务尚无需求,企业对信用证、保函等结算方式很少问津。
4、中俄应联手扩大本币结算范围
金融界人士提出,为进一步扩大合作成果,加速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建议扩大本币结算的范围和领域、减免现钞调运手续费、建立人民币和卢布的区域交易市场,并出台鼓励人民币跨境交易的政策等。继续扩大本币结算业务的范围和领域。将边境地区中俄银行间本币结算业务推进到俄罗斯腹地,并将其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同时,敦促俄方海关给予人民币和卢布现钞跨境调运减免手续费待遇。尽快建立卢布对人民币的区域清算中心,或者双方银行在边境地区互设银行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不仅有助于提高对本国客户的服务能力,也有助于本币结算业务的扩大及本币清算系统的建立。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双边协商放宽对出入境携带人民币的限制和标准,鼓励出境使用人民币消费。同时可借鉴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经验,在真实申报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和个人以外币携带证的方式携带超过限额的人民币现钞出入境,方便人民币跨境流动。建议边境地区政府出台支持人民币跨境交易的优惠政策。如对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企业出台减少税收、工商费用、简化报关手续、提高出口退税比例等优惠政策,提升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势,切实推动本币结算业务的发展。
误区一:境外人民币存放在境外
自2004年香港地区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存兑汇业务或更早些时候允许个人携带人民币出境开始,人们就开始朴素地认为这些境外人民币都存放在了境外。产生这一认识误区的原因,是人们对货币的流动以及结算过程缺乏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根据货币及其清算原理,所有货币的清算遵循以下三个规律:一是所有货币的结算都在其发行国完成最终清算,且以中央银行的清算为终极清算;二是所有货币都存放在银行体系内,除了民间收藏的现钞;三是所有结算和清算都是通过银行账户间的借贷记动作完成的,也即银行间跨境代理结(清)算。根据上述三个规律可以容易地得出“所有货币都存放在其发行国银行体系内”的结论。事实也确实如此。反映在现实中,就是所有美元都存放在美国的银行体系内,所有欧元都存放在欧元区银行体系内……人民币也遵循相同规律。
根据中国央行为香港银行开办个人人民币存兑汇业务做的清算渠道安排,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最终通过中银香港存放于境内中国人民银行――中银香港作为香港地区人民币清算行、中银香港在深圳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并加入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香港地区的其他银行需要在中银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后。再来看个人携带出境的人民币现钞。开放“自由行”并提高人民币携带出境限额后,大量人民币现钞被携带出入境并流通。当地商户对收到的人民币现钞一般有以下处理方式:一是囤积,但人们并不倾向这么做;二是向银行交存,进入存款账户中,而这最终进入前面描述的银行系统。因此,所有流出境外的人民币现钞,除了银行留下少量的备用金外,都将被解付回存我国境内银行,因为只有这样才满足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原理。根据同样原理,去年7月启动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在跨境银行代理结算和清算模式下进行。由此,境外人民币并非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而是境外持有的、存放在境内银行体系中的人民币。
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是本币结算与外币结算截然不同的地方。采用外币结算时,外币资金的所有权随结算方向发生了实实在在的转移的同时,因其存放地本身就在境外,所以中国支付的外币真实地汇划到了境外,离开了中国的银行体系;而采用人民币结算时,人民币资金虽然转移了所有权,但无论收付都依然留存在中国的银行体系内。
误区二:境外人民币具有外汇性质
境外人民币是否具有外汇性质呢?对当地来说,毫无疑问是诸多外币中的一种;但对作为人民币发行国的我国来说,则不应视同外汇或具有外汇性质。
这也不符合法理和国际惯例:一是,一国主权货币对其发行国而言永远都是法币,无论其持有主体是谁。试想,若我国都将境外人民币作为“外汇”来处理和管理,那国际上又该如何定位这一走出去的人民币呢?二是,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从境内向跨境发展,是人民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其支付结算功能依据货币发展规律自然演进的结果,不应再贴上“具有外汇性质”这样的标签,人为地矮化或限制人民币的支付结算功能。进一步地,境外通过与中国经济交往获得的人民币也不是外汇。对于中国而言,人民币就是中国发行的主权货币,不能因其用于支付时不作外汇,持有时又作外汇来区别处理。
误区三:人民币对外负债=外债
实际上,人民币对外负债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外债,它确实是中国的对外负债,是人民银行货币发行量中的一部分,但与外币对外负债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从技术层面来看,人民币对外负债的具体表现是境外持有人民币,因此,其本质是人民银行的对外负债,是人民银行众多货币发行量中为境外主体持有的那部分人民币,反映在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用于衡量货币供应量的M0、M1、M2等指标中。也就是说,在人民币未走出去之前,上述指标均为人民银行的对内负债;人民币走出去之后,上述指标将表现为人民银行的对内负债和对外负债两个部分。
本币对外负债与外部对外负债有很大的不同。从偿付角度来看,本币对外负债时,偿付采用的是中国的法币――人民币,其货币供应量由中国掌握。外币对外负债时,偿付采用的是他国的法币――外币,中国需要通过兑换获取,其货币供应量则由外国央行掌握。
从承担的风险角度来看,借用前美联储理事米什金在《下一轮伟大的全球化》中的一段论述来说明本外币对外负债的风险情况:“发达国家很少发生货币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双重危机,因为其债务结构与新兴市场国家非常不同。发达国家的债务通常以本币计值,而且期限较长。当发达国家货币贬值的时候,贬值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非常有限,因为债务以本币计值。因此,贬值并不会引发金融危机。”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业务的发展推动中国对外负债本币化,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对中国都有利。
误区四:人民币跨境=资本账户可兑换
国际上通常把与资金流动相关的管制分为两类,一是兑换管制,二是资本管制。兑换管制通常是指对本外币之间兑换活动的管制,比如经常账户可兑换、资本账户可兑换等。资本管制是专指对资本跨境流动的管制,主要是对归入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及金融账户”栏下的各类交易的管制,因为这类交易具有典型的孳息(利)性质。
货币的可兑换性会影响资本的跨境流动,但资本跨境流动不一定受货币的可兑换性约束,尤其是无兑换的本币资本跨境流动。就功能而言,人民币跨境是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的延伸;就资金流动而言,属于无兑换性质的本币跨境流动。这与资本账户可兑换之间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一是本币跨境导致的结果是本币对外债权债务的变化。对于我国而言,影响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变化的控制权――货币政策调控权掌握在我国,其隐含的风险远小于外币。
资本账户可兑换控制的是“资本及金融账户”下交易时的兑换行为,我国对“资本及金融账户”交易本身实行着政府核准制管理,即属于资本及金融账户性质的交易(跨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准。比如,外商直接投资需要获得商务部门的前置核准,对外直接投资也一样;跨境证券投资(包括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需要获得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等。因此,人民币跨境结算涉及的不是资本账户可兑换问题,而是资本及金融账户交易的本币结算问题。正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解决的是贸易便利化问题一样,资本及金融账户交易的人民币结算解决的是投资便利化问题,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资本及金融市场的开放。而且,这种开放是可以借助人民币是中国主权货币的货币政策调控,而非以往的兑换管制来进行调节。
误区五:人民币跨境=人民币国际化
这是一个学术界非常热衷的话题,通过考察货币职能的发展阶段不难发现,当前的人民币跨境离人民币国际化还相去甚远。
对国际货币发展的一个路径判断:跨境贸易本币结算(货币的支付结算功能从境内向境外延伸)→本币境外持有(货币的资产功能)→境外对保值增值的需求→境外持有者对本币金融市场的参与→本币金融市场的发展(货币的交易及投资功能)→本币资产境外持有(货币的储值功能)。因此,货币国际化将是一个货币职能逐步发展的过程。
如果人民币也遵循这一发展路径,那么,人民币目前正处于国际化的起步阶段,尚处于支付结算功能从境内向跨境的发展阶段,最后是否能够沿着路径实现国际化,要看本币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即是否能满足境外主体对保值增值的需求,从而发展出人民币的国际交易投资及储值功能。
一直以来,中国人民币的各项货币职能以服务境内主体为主。自去年7月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人民币就面临着服务境外主体的需求。
一般而言,本币的崛起与本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之间存在着正向互动的关系,但由于金融服务的提供具有跨境提供、境外消费等多样性,本国金融体系能否支撑本币崛起,并在本币崛起过程中尽享收益最大化,还取决于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发展程度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这中间还必须防范因境内金融市场和体系发展跟不上实体经济发展需要而导致需求外移、市场外移和人民币定价权外移的风险。
第一,划分职责、监管到位。我国银监会在监管金融机构的同时,还应加强对边贸银行结算业务的监管。双方中央银行应步调一致,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对双方本币结算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第二,认真研究双方货币现钞头寸的平衡,研究跨境运输现钞等问题,并加快具体实施步伐。
第三,适时开办离岸业务。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双方边民及边贸企业,中俄双方商业银行应利用本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机会,开办离岸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四,增加结算工具种类。随着本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开展,原有的汇款结算方式显得单一,应鼓励两国间的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使用信用卡、票汇等结算工具开拓本币结算业务。
第五,双方中央银行应积极完善信息交流内容,加快信息交流速度。双方边境地区政府、银行间应定期举行会晤,互相交流外贸、外汇、金融、税收等相关政策信息,以及商业银行资信情况,为双方银行广泛进行金融合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另外,中俄应以国家的形式组织建设相关信息网络,提供法律、信用、安全保障体系,以保证两国银行的合作安全。
第六,双方中央银行应在打击外汇黑市、反洗钱等违法活动方面加强合作,以维护双方边境地区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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