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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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省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并对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吗,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事项。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进;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于清泉为德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
秘书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史志、后勤服务等事务;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材料撰写任务;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办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民族宗教方面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民族科
承办全市民族方面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承担市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负责处理民族工作领域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事宜。
宗教科
承办全市宗教方面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对《宗教事物条列》的督导实施。负责依法管理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承办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寺观教堂、宗教塑像及标志物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市性宗教团体房产和宗教专项资金的管理;承办有关宗教方面的行政处罚事宜;参与处理涉及宗教的重大事件;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负责全市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负责处理宗教工作领域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事宜。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机关编制14名,其中:行政编制13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伊斯兰教协会秘书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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