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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冷战结束后,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通过国际合作,消除国际人权活动中的对抗。在此背景下,1993年6月14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它是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和妥协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为各国在此后一个时期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中文名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外文名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简    称
维也纳宣言
通过时间
1993年6月25日

目录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简称维也纳宣言。于1993年6月25日在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

1990年第45届

《宣言》分为由序言和执行段落组成的宣言与行动纲领两个部分。它是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和妥协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为各国在此后一个时期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宣言》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第一

《宣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宣言》指出,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在对待人权问题上必须考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第二

《宣言》强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第三

《宣言》再次强调人权是相互联系的,各类人权同等重要。《宣言》认为,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地对待人权。

第四

《宣言》再次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宣言》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宣言》强调贫穷和外债负担是影响人权实现的严重障碍,为确保在执行发展权方面取得持久的进展,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有利的经济环境。

《宣言》认为,发展与民主和尊重人权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及充分参与生活的一切方面。《宣言》建议优先采取促进民主、发展和人权的国家和国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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