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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民政局

泗水县民政局是主管全县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地点位于泗水县。

目录

局属12个科室单位:办公室、优抚科、基层政权科、救灾救济科、城乡低保科、社会事务科、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财务科、慈善总会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其中:慈善总会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事业单位。下属8个事业单位: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婚姻登记处、社区服务中心、公墓管理处、无影山陵园管理处、烈士陵园、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领导介绍

孔祥卿 局长、党组书记

泗水县民政局泗水县民政局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科。

翟志龙 副局长、党组成员

主持双拥办公室工作,分管办公室、优抚科、社会事务科、民政服务大厅。

邵云峰 副局长、党组成员

主持慈善总会办公室工作,分管基层政权科、社会福利科。

杨晓峰 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社会救助科、救灾科,协调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站工作。

陈志勇 县纪委派驻第二纪工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局、军休所、安置科。

科室职责

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主要职责:

协助局领导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会议组织、综合性文件起草,负责机关车辆管理、文印、卫生等工作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党群等工作;负责机关档案、宣传信息、信访、保卫、保密工作;做好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财务科主要职责: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国家和省、市、县拨民政事业专款及本级福彩公益金,监督民政事业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基层政权科主要职责: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乡镇、村的更名、街道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负责承办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承办乡镇区域边界争议的调节处理、承办与邻县(市)边界争议的调整处理;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救灾科主要职责:

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市、县下达的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社会福利科主要职责: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

社会事务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主要职责:

负责拟订全县婚丧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移风易俗工作的开展和乡镇、村级红白理事会的建设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公墓等下属单位工作;承办全县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合法收养关系;负责全县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承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优抚科主要职责:

拟订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指导、协调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安置科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受安置工作;落实上级的安置政策;协调处理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社会救助科主要职责: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并承办省、市、县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

主要职能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救济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救助规划,开展减灾救助工作。

(二)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助;组织开展慈善捐助活动。

(三)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

(四)主管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审报革命烈士及评残工作,负责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市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和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福利企业宏观管理,审核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审核上报“星光计划”项目。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自治活动;负责拟定社区建设规划,推动社区建设。

(八)研究拟定全县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城乡村(居)、街道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和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承办本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向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承办协调与邻市(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事宜。

(九)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主管收养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管理、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监督、使用民政事业经费。

(十二)管理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组织福利彩票发行和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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