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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1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24号),设立济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职责。

(三)增加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济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济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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