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东海
- 中文名
- 沈东海
- 国 籍
- 中国
- 民 族
- 汉族
- 出生地
- 浙江绍兴
- 出生日期
- 1951年9月
- 毕业院校
- 南开大学
目录
1969.01——1972.12,天津市南郊区太平村知青;
1972.12——1973.06,天津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凿井厂工人;
1973.06——1974.02,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宣传科干部;
1974.02——1978.11,天津市公用局宣传处干部;
1978.11——1981.09,天津师范专科学校政史系政教专业学生;
1981.09——1984.02,天津市公用局党委宣传部干部、副部长;
1984.02——1986.03,天津市委城乡建设工作部调研室副主任;
1986.03——1992.06,天津市委城建工委办公室主任(其间:1989.09—1992.06在南开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2.06——1997.08,天津市委城建工委副书记(其间:1996.08—1997.02在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参加中国高级工商管理项目研修);
1997.08——1999.03,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党委书记(1994.09—1998.01在南开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9.03——2001.10,天津市委城建工委书记;
2001.10——2009.05,天津市委规划建设工委书记(其间:2004.03—2005.01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9.05任天津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书记。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2014年12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原天津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书记沈东海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2月28日,据天津市纪委消息: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对天津市委原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书记沈东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沈东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下属国有企业酒店套房归个人使用,大肆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获取用地、承揽房地产建设项目和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多人长期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其中,索贿、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沈东海身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其却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索贿和受贿,生活腐化,严重违纪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续占用下属国有企业酒店套房、收受礼金及贿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审议并报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沈东海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6月3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天津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原书记沈东海(正厅级)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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