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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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低保户长沙市民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年底前,要求各地对城市低保户认定进行排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实现“应退尽退”。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民政局获悉,本市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自今年5月开展以来,到目前已接近尾声,已清查出不符合条件城乡低保户近3000户,涉及低保人员6000余名。为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在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下,今年5月,长沙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了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清查为主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此次清理核查的对象为2010年5月在册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重点清查开政策口子,如涉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以身份而不是以保障条件进入保障的对象,审核审批时未严格核算家庭收入的对象,
村干部及其家属吃低保等违反政策规定的保障对象。
民政部通知明确,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各地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市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各地应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并依据这些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截至今年5月,长沙市有
农村低保户18.3万户,城市低保户11.2万户。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市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预计在10月底完成,行动中共清查出近3000户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户,并已及时中断其低保金的发放,实现了“应退尽退”。负责人表示,今后,随着城乡低保管理的日趋完善和严格,在实现“应退尽退”的同时,确保“应保尽保”。
据悉,到今年年初,全省今年城市低保对象为148万人,农村低保对象为267万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53万人。由于部分地方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救助政策把握不准,还存在底数不清、对象不准、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低保户到年底前,各地将对城市低保户认定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之一是,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实现“应退尽退”。民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将有价证券、存款、房、车等财产作为认定低保的重要依据。另外,为保护低保对象隐私,不提倡对低保申请人进行网上公示。
准确定位和核查低保享受对象一直是困扰政府部门的难题。近年来,不少地方通过设置形形 色色“低保门槛”来防止造假。诸如享受者不得使用手机、养宠物;每月电话费不能超过限额;不能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不能经常购买香烟和营养品等非生活必需品,甚至出现了“懒汉”不得享受低保的规定,虽然符合制度原旨,但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伤及对方自尊,而周而复始的不断核查又耗费大量行政资源,使制度在执行中一再跑偏。
对此,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体系中的社工注册制度值得借鉴。 香港综援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非常高,他们专职负责综援项目,不需兼顾其他社会救助业务,能从较高的专业层次着手。在社工操守方面,贪污或滥用权力的行为有专门法规和机构予以约束与检控。在香港,注册社工是一种受人尊重的职业,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相比之下,内地核查低保的工作人员基本是两类,一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而为之;二是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协助人员,大都是临时性工作任务,低保核查的质量优劣与其岗位、收入等关系不大,因此很容易导致责任缺失。如果内地能实行社会工作
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低保管理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低保的确定与核查交给专业人员去做,且保持常态化,既能节省行政资源,从源头上破解一次次“应退尽退”之后又重头再来的管理怪圈,又可以推动社会救助乃至社会保障管理的职业化建从长计议,改革低保制度也需学习香港的综援制度。在解决弱势人群收入低下的同时,将社会救助的目标从克服收入贫困上升到消除能力贫困,救助与发展相结合。就是说,要提升救助对象的社会参与能力,协助他们自立、自强,最终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整合。如为救助对象中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技能训练,就业辅导,创业贷款等,使他们有一技之长,自食其力,从而建立更为务实和长效的救助体系。
每个地区的低保户优惠政策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主要介绍医疗救助、取暖救助、就学优惠等优惠政策。
低保户的优惠政策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以辽宁抚顺市为例,对其低保待遇标准进行介绍。
1、医疗救助:实行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线和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60%比例报销,门诊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元,住院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给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2、取暖救助: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100%补助,一般低保户80%补,城市低保边缘户40%补助(取暖救助面积60平方米以内)。
3、殡葬救助:低保对象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运送(城区160元/次,抚顺县350元/次,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370元/次);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存放(城区150元/3天,三县90元/天);普通火化设备火化(140元/具);1个普通卫生纸棺(城区及抚顺县120元,清原、新宾100元);1个普通骨灰盒(城区200元,三县100元)。殡葬减免由市殡葬管理处具体执行。
4、就学优惠:根据抚财教[2006] 13 8号文件规定,现在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课本费、住宿生生活补助费(简称“两免一补”)政策;按城市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另外,低保户在申请廉租房或者经适房以及缴纳水、电、气、取暖费用等方面各地都制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
吃低保要符合哪些条件?来看看政策解读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为什么必须以户为单位,而不以个人为计算单位?
解读:赡养老人、帮扶兄弟姐妹、家庭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凡依法形成赡 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义务”,《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低保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所以,申请低保必须以户计算,而不能以个人计算。
但是,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有两种人群可以个人为计算单位申请:一种是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另一种是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
为什么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都能享受低保?
解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不是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均能享受低保。
为关爱和照顾困难群众,对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 4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 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救助金。
为什么许多低保对象实际享受的低保金要比低保标准低?
解读:这是因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的。比如,主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36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那么,这个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60元(360-200=160)。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哪些收入算家庭收入?具体是怎样核算的?
解读:核定家庭收入,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来核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要申请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必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家庭收入中的赡养费如何计算的?
解读:按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扣除当地低保标准后的20%计算,赡养义务人有两位赡养人的按40%计算,以此类推。如,子女在主城区生活,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为1360元,扣除主城区低保标准360元,剩1000元,其父母的赡养费为400元。
为什么故意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吃不到低保?
解读: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首先应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力进行自救,有取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权利。如果为了要吃低保,故意放弃了这些权利,也是申请不到低保的。
有下面六种情况之一的,都吃不到低保。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支出水平有下面七种情况之一的,不能吃低保。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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