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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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9——1984.07,哲里木畜牧学院畜牧系畜牧专业学生;
1984.07——1987.10,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家畜改良站技术办主任;
1987.10——1988.10,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农林局秘书;
1988.10——1989.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科委干部;
1989.02——199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政府办秘书;
1991.02——1991.10,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团委副书记;
1991.10——1995.1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5.11——1998.06,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8.06——1999.08,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秘书长;
1999.08——2000.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0.02——2001.0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1.09——2004.0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常委、秘书长(2002.08—2004.12,在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4.04——2008.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常委、副市长(2002.08—2004.12,在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8.02——2010.0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调查研究室(参事室)主任兼政府副秘书长;
2010.04——2011.02,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0.02——2011.11,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
2011.11——,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书记。
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正厅级)决定逮捕。
201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原书记何永林(正厅级)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原书记何永林(正厅级)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 何永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审批、解决纠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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