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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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9——1987.07,内蒙古工业大学化学系化工专业学生;
1985.12——1992.10,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工集团碱湖试验站职工、常务副站长;
1992.10——1995.07,内蒙古伊克昭盟化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试验站站长。
1995.07——1998.12,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副旗长;
1998.12——2000.10,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委副书记、旗长;
2000.10——2004.10,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委书记;
2004.10——2005.0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兼杭锦旗委书记(期间:2002.03——2004.12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5.01——2005.1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
2005.11——2006.11,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11——2010.07,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
2010.07——2011.0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01——2011.0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03,起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书记。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再观察”消息:2016年9月12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王学丰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因违法违纪已被检察机关强制带走,当地人大已免除其人大代表的职务。
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7年9月8日讯 据高检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已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学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丰,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丰利用担任杭锦旗人民政府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违规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王学丰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审批、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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