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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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任山东省农业厅办事员,单县政府办公室办事员、副区级秘书,菏泽地委组织部副科级巡视员、正科级巡视员;
1996年06月~1997年02月,任菏泽地委组织部企业科副科长、正科级巡视员;
1997年02月~1998年04月,任菏泽地委组织部企业科科长;
1998年04月~2000年05月,任巨野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0年05月~2000年09月,任郓城县委副书记;
2000年09月~2001年01月,任郓城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2001年01月~2005年12月,任郓城县委副书记、郓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其间:2005年04月至2005年10月在美国康涅狄格州中央州立大学美中商务中心学习);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任郓城县委书记;
2006年01月~2011年12月,任郓城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2011年12月~2012年02月,任菏泽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提名为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2年02月~2014年10月,任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系山东省九次党代会代表。
2014年8月29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东省菏泽市副市长刘国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0月8日,山东省纪委对菏泽市副市长刘国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刘国生在担任郓城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与他人通奸。
刘国生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国生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察厅报山东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7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刘国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公诉处审查起诉。2015年7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国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国生,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生在担任菏泽市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菏泽市原副市长刘国生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国生利用担任山东省郓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人员在办理用地手续、承揽公务接待业务、争取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承揽道路绿化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国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自愿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国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刘国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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