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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明

刘同明,曾任吉林四平市委统战部副部长。2016年8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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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吉林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吉林四平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违纪被查

2016年4月1日,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称,据四平市纪委消息:经四平市委批准,四平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刘同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6年8月9日,据吉林省纪委网站消息,经四平市委批准,四平市纪委对四平市委原委员、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刘同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同明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问题涉嫌犯罪。

刘同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委批准,给予刘同明开除公职处分;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刘同明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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