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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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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详细解释

国家主权不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它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主权,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国家主权是近代、现代和当代国际政治中最重要或最基本的概念之一,是“世界民族国家体系的结构原则”,是国际关系的核心和基石。美国学者斯蒂芬·克拉斯纳认为:“如果主权的原则被改变,那么很难想象其他任何的国际机制还能够保持不变。”

背景来源

14世纪末,随着城市工商业在地中海沿岸的发展,欧洲进入了封建社会解体并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转折阶段。这时候,西欧社会组织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一方面是林林总总的封建邦国,另一方面又是凌驾于这些邦国之上的一统权威——教皇,罗马教皇成为整个西欧社会的无上权威。教皇把这些大小邦国联结成为一统的基督教世界。……这时,不存在各自独立的国家。”然而,欧洲不同教派之间、不同邦国之间矛盾尖锐,频繁发生的战争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客观形势呼唤新型的政治实体和新型的国际秩序出现。到15-16世纪,欧洲历史开始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对此,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指出,“在欧洲15世纪的下半叶,国王的政权依靠市民打跨了封建贵族的权力,建立了巨大的、实质上以民族为基础的君主国,而现代欧洲国家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是在这种君主国里发展起来的。”至此,在欧洲出现了第一批民族国家——西班牙、英国和法国。

作为新兴民族国家的法国,当时,国内封建割据广泛存在,国外不断受到来自罗马教廷与神圣罗马帝国的干涉,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对内确立封建专制王权的最高权威,建立国内和平与统一的政治秩序,对外努力保持法兰西民族的独立性。因此,客观的政治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政治理论产生,以作为理论武器为客观的政治需要辩护。而在这种形势下,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在其著作《论共和国六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近代主权的概念,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布丹是着重从对内主权的角度来阐述主权的内在属性,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永久的权力,它是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与布丹相比,生活在同一时代的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则更多地从对外主权的角度来阐述国家主权。格劳秀斯认为国家主权的内容可划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国际活动的主体是主权国家,主张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研究主权。他在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凡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使之无效的权力,称为‘主权’。”

布丹和格劳秀斯对主权的阐释奠定了国家主权理论的基础,之后虽然还有很多学者对主权概念作了阐述,但都脱离不了布丹和格劳秀斯对主权所下的经典定义。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周鲠生指出,“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苏联学者童金认为,“国家主权意味着在本国领土上的无限权力和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性。”美国学者杰里米·拉布肯指出,“主权意味着独立。主权国家就是在其政府之上没有更高权力的国家。”[8]德国学者将主权界定为,“一个国家独立于其他国家之外且于法律上不受其他国家的渗透影响,以及国家的排他性的管辖权和对其领土与人民的政府权力的至高性。”日本学者认为,“主权是国际法上最基本的权力,它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它具有属地(领土)方面的最高优越(统治)权……主权表示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单位。主权可以支配一定空间(领土)里的一切人和物,而且是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可以进行独立活动的权力。主权分为统治权(对内主权)和独立权(对外主权)。”从见诸于文献的有关主权概念的权威定义看,《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把主权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内主权,“可以说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最终负责者或权威”;对外主权是,“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在国际法上,主权意味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奥本海国际法》对主权的定义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主权是“构成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种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政治体系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能够进行这种决策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对于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或支配权”。《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指出,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根据这种权力,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内对外政策,处理国内国际的一切事物,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从上述不同国家的学者和有关文献对主权概念的定义看,后人对主权的理解与近代主权的概念并没有显著的区别,都认为主权对内表现为一国固有的最高权力,集中表现为该国对本国领土的所有权以及对该领土上一切人和物实施管辖的权力;对外表现为一种国家自然拥有的平等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平等享有的独立的行为能力或行动自由。

内容表现

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是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其基本内容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对内表现为最高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但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者除外。或者说最高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在一个国家之内,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必须服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指挥和管辖。第二,对外表现为独立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即国家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国家的内外事务的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国家的制度、国家的形式,制定国家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此即国家行使主权的自主性和排他性。第三,反击侵略的自卫权。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其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利,既包括单独自卫的权利,也包括集体自卫的权利,还包括在和平时期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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